引言 以 2003 年以来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8)
2013-06-25 01:07
导读:需要提及的是,除了选正确的人之外,选对人之后还需要给予正确的激励和约束。但国有公司在激励制度上大量存在“合同内”报酬过低(激励不足)而“
需要提及的是,除了选正确的人之外,选对人之后还需要给予正确的激励和约束。但国有公司在激励制度上大量存在“合同内”报酬过低(激励不足)而“合同外”收入膨胀无度甚至失控(约束缺失)的问题,有的国有企业产生了一大批百万、千万甚至亿万富翁,但所在的国有企业却始终挣扎在亏损的边缘,国有资源及其资源俨然成为部分国有员工谋取个人私利的“无代价”平台,完全背离了激励制度的本来面目,造成事实上的国有利润流失。所谓“激励”,就是在满足出资人目标的同时,也给予代理人相应的奖励,但出资人所得与代理人所得应是大于1 的倍数关系,如果代理人所得大于甚至远远大于出资人所得,恐怕就不能用“激励”来确认了。
4.2 构建立体的监督体系
一个健全的监督体制,是防范代理人出现败德行为和逆向选择的基本保障。从时间序列上看,监督可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32]。对代理人的行为或所从事的事项究竟采取何种监督方式,取决于监督绩效、监督成本以及监督事项重要性间的比较。一般说来,事前监督的主要对象应是对企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自身风险度较高、且潜在损失一旦产生就难以补救的关键事项,立足于“防患于未然”,这是为什么出资人仍然有必要保留重大投资、高额担保等事项最后决定或决策权的根本原因;事中监督的主要对象就是结果信息不足以做出准确判断,或者可能由于时滞因素导致“为时已晚”,或者缺乏从外部获取真实信息的可靠或低成本手段等的事项,意在于“所得即所见”,这正是设立监事会或在途专项审查的核心理由;事后监督的主要对象是连续性较强、阶段性效果明显、以边际调整为主的事项或行为,立足于“惩前毖后”或“奖前励后”,比如年度绩效考核、离职审计等就属于这种监督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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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人对企业运营中的一些重大事项行使事前的最后决策权,或者对企业某些运营行为实施事中的在途监督,实质上完全符合公司治理的内在规定性,并非传统意义上的“(政府)过度干预”,问题的要害在于要清晰界定各类监督的适用范围、启动条件及作业流程。任何被监管者都会对委托人的监管产生“排拒感”甚至“抵触行为”,但这丝毫无损于监管行为的正当性,反而进一步印证了监管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尤其应当注意的是,在国资委未成立之前,国有企业存在出资人的事实上缺位,国有资本经营者集“三会”权力于一身(政府表现出了“九龙治水”却“无为而治”和“无力而治”),自由拍板乃至随意决策的空间非常之大,以至形成了“随心所欲”的理念惯性和行为惯性。国资委的成立,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本不应由经营者实施的部分权力,由此产生的“不习惯”或“别扭”是想象得到的,也是可以理解的。从某种意义上讲,企业没有显现出这些“不习惯”反而不正常,有这种“不习惯”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正好表明国资委已经和正在发挥实质性而非形式化的监管作用。当然,有效的监督必须保证监督方式与监督对象的类型相匹配,无论是将事前监督适宜型事项转为事后监督,还是将事后监督适宜型事项转为事前监督,要么会因成本的无谓增加而“费力不讨好”,要么会因事前疏于警惕而“追悔莫及”。
4.3 健全信息获取与披露机制
信息透明是公司治理有效性的基础保证,信息获取和披露因而成为公司治理中不可缺失的重要环节[33]。在出资人决策能力既定的情况下,治理的有效性取决于监管所需信息获取的通畅、及时、真实和完整,取决于委托人与代理人间的信息对称度。因此,获取充分而又及时的信息是委托人或监管者必须解决好的首要问题。当然,不是什么信息都是必需的,信息量也不是越多越好。根据信息与决策或监督事项的关联度,可以将信息分为重要(或关键)信息、必要信息、非必要信息和无用信息;根据所获信息量大小,可以细分为信息饱和、信息充分、信息不足和信息匮乏,其中信息充分的含义就是所获得的信息足以对确定事项做出相对准确的判断和可信度较高的决策。从公司治理行为看,主要存在如下几条信息获取路径:(1)代理人的主动性报告,包括定期的例行报告和临时的专项报告,是委托人获取企业信息的重要通道。(2)专设监督机构(监事会)的报告。(3)第三方(如审计、评估、法律、投行机构、行业协会等)提交的专业报告;(4)委托人自主调研;(5)其他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