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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以 2003 年以来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国资委”)成立为标志,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历史阶段。这一新阶段最显著的特点有四:由“九龙治水”的多头管理向“特设机构”的专属性管理转变;由行政性管理向专业性治理转变;由离散式管理向持续性管理转变;由权利边界交错混杂的“大一统”管理向权利界分相对清晰的结构型管理转变。经过历时7年的奋力推进,这一系列转变已取得了阶段性突破,其基本标志为:以破除传统体制机制(市场化,即主体企业的公司化改造)为核心的改制任务、以退出非主业领域和非主体企业(民营化,即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为核心的国有经济布局调整基本完成,发展国有经济的重心转移至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如何进一步理顺、存留国有经济的布局和结构如何进一步优化、存续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及运营机制如何进一步完善这三大问题上。上述三大问题对于国有企业以及国有经济在新时期实现科学发展具有决定性影响,而其中对国资委与政府、国资委与监管企业间关系的准确定位和科学描述则是必须回答清楚的首要问题。
但在关于国资委自我身份确认和自身职能定位上,尤其在国资委与监管企业之间的关系定位上,无论在认识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存在一些模糊甚至错误的看法:一是在国资委身份的确认上产生困扰,在政府机构和“出资人”间交错混杂、摇摆不定1。二是在构建国资监管制度上,人们对究竟什么才是合理的国资委与监管企业间关系,也由于对国资委身份认识上的差异而导致两种倾向,一种基本上沿袭政府机关的“请示+审批”式的行政管理模式,在责任安排上笼统将决策责任归结于企业,缺乏责任的分解与分担;另一种则是生搬硬套“公司治理结构”安排的倾向,较为强调公司治理结构中“三驾马车”(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间的“硬规定”,却对三者关系界分的“软条款”有所忽略;较为重视法律规定的强制性,却较少考虑其中包含的“合意性”;较为关注法律条文所体现的规范性,却很少深究其中所内含的灵活性。本文试图在综述有关国资监管研究文献的基础上,对国资委存在的依据、地位及效能做出深度分析,并在理论上率先提出建立现代国资监管制度的观点,认为这是理顺国资监管关系、改善国资监管机制、增强国资监管能力的关键之所在。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