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女性丧礼为中心的经济与法律题目(4)
2016-03-26 01:00
导读:但这显然只是的一个方面,真正的内涵远不可能如此之简单。我们可以看到在这一祭奠活动中同样花费巨大的还有一种与之对称的伦理关系——“郎门女婿
但这显然只是的一个方面,真正的内涵远不可能如此之简单。我们可以看到在这一祭奠活动中同样花费巨大的还有一种与之对称的伦理关系——“郎门女婿”(出嫁女),实际上女儿家里的花费有可能更大[13],但享受的礼遇则大为不同。所以说,这不单是个吊孝的用度题目,里面还有一些更深的底蕴。
更深的底蕴也有一些与上的往来有关。上述发生在清末或***时期的讨得田产和“花钱”(银元)的“讨鼓旗”事例,实在事先外家人也是付出了相当的代价的,只不过付出的时机不是在吊孝的仪礼中,而是在死者当初出嫁的时候。据先大伯父讲,那两个事例中,外家人讨回往的都是当初“打发”死者的嫁妆[14]。前一例死者在出嫁时外家曾打发过田产,后来在其丧礼上外家人将这张田契讨了回往;后一例则是在当初出嫁时外家曾打发“全套嫁妆”(一整套家具),几十年后当然不可能再将原套嫁妆搬回往,于是要求孝子将嫁妆折算成几十个银子花钱[15]。就是说,象这种典型的“讨鼓旗”事件固然讨取的钱财数目可能比较大,但依据仍然大体是以外家的花费为度的。
这里面涉及一个概念题目。照我们现在的理解,外家人打发给出嫁女的嫁妆,上属于“赠与”,其所有权应该回出嫁女所有;出嫁女死后,这笔财产理当由其配偶或子女继续,无论如何,都已与外家无关。然而通过“讨鼓旗”的习俗,我们似乎可以发现当地曾存在这样一种观念:外家人保存有在适当时候追讨这笔财产返还外家的权力。
所谓“适当时候”只可能选择在女性的丧礼或相当于丧礼的时候,由于当女性还健在、或者已被埋葬之后,外家人不可能有追讨的机会和借口。就是说,这笔财产的所有权是不成题目的,涉及的只是它的继续权。这一题目是值得留意的。为证实前一点,首先不妨看一条外地的资料。有一份关于陕北寡妇再嫁习俗的,里面提到那里的寡妇“再嫁时只能带上自己嫁到夫家时的陪嫁,这些陪嫁也只是一些随身之物”[16]。从这句话我们可以读到两层意思,后半句讲的是陪嫁的数目,可不置论;而前半句则分明在讲,女性的陪嫁(约当于女性的婚前财产)在所有权的题目上可以与夫家的财产分离开来。类似的情形同样也存在于安仁一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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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里还须交待一些有关的风俗。在安仁一带,女儿出嫁的妆奁中必不可少的有一担笼(发上声)子和一只皮箱[17],这是用来盛放体已和细软的;出嫁之后,这里面就成为女性的私人空间。一般地,笼子和皮箱里面的东西可以看作是女性的私有财产;在平常语境,“笼子里面拿出来的东西”在很大程度上就即是是“从外家带来的东西”。只要愿意,女性可以不与任何人分享这上面的钥匙,包括其丈夫[18]。而假如由于某种原因与夫家脱离,女性有权将这些东西带走。并且,婚姻纠纷中将笼子挑走往往被看作双方恩断义尽的标志。
请看一个实例:有个人的妻子在正月抱病回外家拜年,不料回往后竟一病不起;她死了之后,外家赶紧派人跑到夫家说:“人病得不行了,快落气了,(让我)把笼子挑回往给她妆死。”夫家信以为真,于是让来人把笼子挑了回往[19]。这个例子比较特别,下文笔者还将再次提到。在这里笔者想指出的是,通过这个例子我们可以看到,女性的嫁妆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与夫家的财产是处于隔离放置状态的。正由于如此,外家来人才可能在女性本人并不当面的情况下一举将其嫁妆取走。随着婚姻生活的持续,女性投进到夫家的程度逐渐加深,这些嫁妆会逐步融进到夫家的财产中往,但其当初所具有的价值在女性本人、在外家、在夫家乃至于在四邻的记忆中都是不会模糊的。
那么这里要讨论一个题目:外家为什么会保存有追讨这笔财产的权力?换句话说,他们的这种权力是来自于他们所承担的义务,还是以为这笔财产他们本来就有资格继续?这个题目的后半比较复杂,且留待下文再加以讨论。这里只讨论这样一个题目:外家人在享有这一权力的同时,他们要不要承担相应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