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抽象社会(10)
2014-12-22 02:10
导读:征就是在主权、治理术与纪律之间形成了一个微妙的三角关系(Foucault1984)。针对 主权的宪制安排,无论是采用法国的公法系统,还是借助英国的普通法
征就是在主权、治理术与纪律之间形成了一个微妙的三角关系(Foucault1984)。针对
主权的宪制安排,无论是采用法国的公法系统,还是借助英国的普通法系统,抑或在各
种契约安排上发展起来的所谓“德国式的自由”,都表明基于共和理念的主权分配,避
免了治理术的发展与国家权力发展的直接合流,而是形成了国家与城市之间的复杂关系
。
因此,国家所面对的城市,并非一个在国家形成过程中被动的力量。恰恰相反,城
市在与国家的讨价还价过程中,促进了各种不同形态的治理技术的发育。这些治理技术
中,有的直接受到国家的控制,成为国家专制权力的组成部分,有的则成为约制国家专
制权力泛滥的保障,但在同时却促进了国家的基础权力的发展,这方面特别体现在“治
安”技术的发展上。16在现代的绝对主义国家和民族国家中,基础权力与专制权力之间
的制衡,治理术与主权之间的制衡,都促进国家的理性化过程。这方面的进一步发展,
还体现在城市本身以新的方式建构了其自主性,这就是公共领域或者说市民社会的发育
。
早期现代国家的社会结构,仍然带有强烈的等级制和法团结构的色彩。但伴随着国
家领土化的趋势,国家与城市之间的关系日益复杂化。一方面,新兴的国家体系,在重
商主义政策下,在保护市民的同时努力将城市纳入整个国家的治理范围内。而另一方面
,面对权力日趋发展的现代国家,市民也试图借助来自封建时代的法团契约和城市宪法
(StadtKonstitutionen),力图捍卫城市的自主地位(Schilling1992)。随着现代国
家逐渐将经济问题纳入到国家治理的范围内,原来属于私人范围的商品交换与社会劳动
的问题,开始成为公共问题。但是国家日益关注并干预公共问题,并不意味着国家垄断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了对公共问题的控制(尽管有时国家试图实现这一点),相反正如德国历史学家谢林的
分析所指出的,国家针对城市公共问题的关注和治理,也促使城市公民更加关注城市的
自主和相对独立(Schilling1992)。伴随国家对经济的治理,市民阶层构成了一个哈
贝马斯所谓的“真正的公共领域”(Habermas1989)。这样,借助宫廷社会的文明化
扩散(Elias1978)发展形成的市民社会(或绅士社会),借助文人世界形成的公共空
间,逐渐成为批评公共权威的领域,进而通过公开性的建构和严格的法律概念的发展,
形成了公民权与公民社会,成为一种针对国家权力的公共论坛(Habermas1989)。在私
人领域中形成的“真正的公共领域”,成为绝对主义国家的一个政治、经济和文化上的
对立面。作为对立双方的绝对主义国家和“文明/市民/公民社会”得以在相互制约的过
程中发展。17
当然,一方面,成为这样一个“社会”的成员,需要特定的成员资格,这不仅体现
在财产与职业成就上,更体现我们前面提到的纪律与礼貌。在所谓“私人领域”或“日
常生活”中的社会交往(sociality),借助纪律与礼貌塑造了驯顺上的身体,而同样的
社会成员在“公共领域”中,不再诉诸赤裸裸的暴力来解决政治问题,而是更多通过理
性的计算和衡量,社会交往的理性化程度促进了(无论是国家,还是所谓“真正的公共
领域”中的)政治经济活动的理性化程度;其次,更为重要的是,正是作为国家的逻辑
对立面出现的市民/公民社会,构成了推动国家治理技术日益理性化的动力,对于市民/
公民社会来说,它需要并不是一个守夜人式的“弱”国家,而是一个既摆脱了任意权力
,但又拥有从事连续性的日常政治管理能力的理性国家18,这是一个有时被寄予“总资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本家”厚望,有时又被看作“牧师”的替代者的“强”国家。在这一过程中,国家开始
不仅具有直接经济管理的职能,还日益开始向社会领域渗透,从而从一种中世纪人们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