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的除魅与去魅的实践(8)
2015-06-30 01:11
导读:康德对于道德转为实践的过程有两段精辟的论述:“在自然界中每一物体都是按照规律起作用。唯独有理性的东西有能力按照对规律的观念,也就是按照原
康德对于道德转为实践的过程有两段精辟的论述:“在自然界中每一物体都是按照规律起作用。唯独有理性的东西有能力按照对规律的观念,也就是按照原则而行动,或者说,具有意志。既然使规律见之于行动必然需要理性,所以意志也就是实践理性”(2,P63)。因此,“实践上善就是由理性观念决定意志,不过并不是出于主观原因,而是出于客观原因,也就是那些每一个有理性的东西,作为有理性的东西都要接受的根据”(2,P64)。这样,作为道德源泉的意志自身就必然地和规律相一致。这就水到渠成地引出了定言命令(即直言律令)这种实践的操作模式:“定言命令,绝对命令则把行为本身看作是自为地客观必然的,和另外目的无关。”“如若自身就被认为是善良的,并且必然地处于一个自身就合乎理性的意志之中,作为它的原则,这种命令是定言的”。“定言命令宣称行为自为地是客观的,既不考虑任何意图也不考虑其他目的,所以被当作一种必然的实践原则”(2,P65-P66)。而定言命令只有一条,这就是:“要按照你同时认为也能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去行动。”“你的行动,应该把行为准则通过你的意志变为普遍的自然规律”(同上,P72-P73)。这样,在康德的心目中,实践就是发端于道德直言律令的把个人的准则变为普遍规律的行动。这就是实践的个体化内涵。实践获得了道德的本质还远远没有走到理想的境界,康德还要为其找到一块它可以茁壮生长的土壤。这就是他津津乐道的目的王国。他论证的逻辑同样雄浑有力。首先,实践者便是自身的目的:“我认为:人,一般说来,每个有理性的东西,都自在地作为目的而实存着,他不单纯是这个或那个意志所随意使用的工具。在他的一切行为中,不论对于自己还是其他有理性的东西,任何时候都必须被当作目的”(2,P80)。其次,目的的表象化和个体对自身目的的疏离化:“如若有这样一条最高实践原则,如若对人的意志应该有一种定言命令,那么这样的原则必定出于对任何人都是某种目的的表象,由于它是自在的目的,所以构成了人们意志的客观原则,成为普遍的实践规律。这种原则的根据就是:有理性的本性作为自在目的而实存着……于是得出了如下的实践命令:你的行动,要把你自己人身中的人性,和其他人身上的人性,在任何时候都同样看作是目的,永能不能只看作是手段”(2,P81)。第三,自在目的的本体化:“一切有理性东西都把自己的意志普遍立法概念当作立足点,从这样的立足点来评价自身及其行为,就导致一个与此相关的,富有成果的概念,即目的王国的概念。据我理解,王国就是一个由普遍规律约束起来的,不同的有理性东西的体系”(2,P85-P86)。第四,目的王国公民的双重职能化:“每个有理性的东西,在任何的时候,都要把自己看作一个由于意志自由而可能的目的王国中的立法者。他既作为成员而存在,又作为首脑而存在”(2,P86)。实践将通过实践理性或实践必然性营造目的王国。同时这意味着实践只有把自律性奉为自己必须遵循的准则并升华为规律才能真正获得道德的品级。以上应该是实践的整体化内涵。还有最后一个必须论及,那就是让实践走入经验的层面,或称经验的平台,一种带有自身操作原则的程序编码。经验不仅仅是他律的,更是无自身目的性的,它既被时间性所成就,又被时间性所解构,时间充当它和自由意志之间的中介物和表征手段。然而,时间的自身充实性使两者之间永远不可能在本质上搭界。不过当自由意志当普遍性和自律性把自身投影于经验的领域时,会在人的生存世界中制造出幸福的追求。“经验的他律原则所追求的永远是幸福。它们当中的一部分所根据的可能是对快乐和痛苦的自然情感。而另外一部分所根据的则是一种设想出来的道德感”(2,P148,帕通的《论证分析》)。而这种设想出来的道德感一定是虚假的:“个人幸福之所以必须排斥,并不仅仅因为这个原则是虚假的,经验已经证明,人的处境良好,他的行为也随之良好的设想,是完全站不注脚的;也不仅仅因为这个原则对道德的建立全无用处。因为使一个人成为幸福的人,和使一个人成为善良的人决非一回事……这个原则向道德提供的动机,正败坏了道德,完全摧毁它的崇高,它把为善的动机和作恶的动机等量齐观,只教我们去仔细计量,完全抹杀了两者的特别区别”(2,P96)。然而,在经验的层面上即在现实的世界中实践的经验论动机又离不开追求幸福,但追求幸福又常常违背道德准则与规律。我们需要给实践装上几道保险:实践必须是在由自由意志构成的纯粹目的王国中把责任的“应是”变为现实的“是”,把道德的价值变为世界的事实,在这一过程中蓄积德性体现的自律性和普遍性的力量,获得超越快乐或痛苦这类自然情感的幸福。幸福只能是德性的副产品。转述康德只是为了给实践立法。康德把实践装入道德的保险箱,其功绩可以说已经空前,甚至可能绝后。一切经验的东西都需立法,何况实践这样一种不仅依附于经验更隶属于心理意向的动物性行为和神性行为混杂的东西了。但是,给实践立法如何确定它的立法委员会?如何选择实践立法的原则?分类与命名是给思想立法最首要的一项。康德把实践分配给道德委员会无疑是最英明的一举。以自律性称谓实践也都是正确路线。然而,他在确定立法委员会主席的时候却犯了一个天大的错误,虽然是那个的人的最小的错误:那就是他选择了上帝的变种,这个超越性的总代表乔装打扮成目的王国的最高主宰,即理性。康德的时代,到处游荡着充足理由律的幽灵。一切结果都有原因这个显然的逻辑蕴含式也许是既欺骗了它的发现者莱布尼茨,也欺骗了康德。原因在时间性上而不仅仅在逻辑性上先于结果早已写在了充足理由律创立者和尊崇者的潜意识中。康德从理想的道德状况出发寻找其原因正是在这一信念的驱使之下进行的,并进而验证这一信念。理性在目的王国中不仅是道德和实践立法委员会的主席,更是时间性上优先的非冠名上帝。当然,西方从芝诺悖论被构造出来,人们坚信变化之前和变化之后皆有本质的不变性以来,都在寻找不变性,即上帝的各种版本。而康德的版本可能是这种可爱的错误范式中最好的,因为康德把理性看成是概念体系的自我构造中流出来的。因此,康德的实践立法委员会可能是不称职的,主席不是个莫须有的空缺就是个无恶不作的坏蛋,而其立法的结果即对实践必须进行道德约束倒是完全成立的。正如康德常以二律背反揭示他人的不自洽性一样,康德学也留下了这个极需的二律背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