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的除魅与去魅的实践(9)
2015-06-30 01:11
导读:20世纪这一百年间,随着尼采的上帝死亡运动吹响了围剿客观性、不变性的号角,康德的超越性伦理范式受到了来自两个方面的冲击:其一是诺齐克、麦
20世纪这一百年间,随着尼采的上帝死亡运动吹响了围剿客观性、不变性的号角,康德的超越性伦理范式受到了来自两个方面的冲击:其一是诺齐克、麦金太尔等人对美学伦理范式的理论阐述,其二是史怀泽、莱昂波特、罗尔斯顿等人构造的符合美学伦理范式的生态伦理学。
美学伦理模式是以合目的性并主要是无目的合目的性来形成伦理规范。自由主义者诺齐克既捷足先登又登峰造极。他在其最知名的著作《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一书中,以最机敏的论证方式阐明了从洛克意义上的个人自然状态出发自由地产生伦理法则的过程,揭示了只要按着亚当·斯密的“看不见的手”的模式来约束,不仅人与人之间会形成了一种经济的交换关系,也会形成一种伦理的交换关系,尤其是和国家形成一种交换关系,即每个人都拿自己的经济成果与国家交换保护。在这种情况下真正破坏道德规范的是国家和那些打着国家旗号的权势者。因此,“国家也不必如此自由,以致声称自己是注定道德问题真正权威”(7,P33)。于是,“道德上可取的国家、道德上唯一合法的国家、道德上唯一可以忍受的国家,正是能最好地实现无数梦想家和幻想者的乌邦邦渴望的国家”(7,P330)。梦想家和幻想者给思想以最大张力。他们既是创造的源泉又是动乱的祸根。最大的道德就是保护每一种幻想和梦想,最好的道德就是调解和仲裁每一种梦想和幻想。国家的建构如能把所有的幻想和梦想涵盖,国家必须是一种无目的的合目的性的一种凸显,是一个道德的场域,是最道德的道德,一个真正的“目的王国”。在这个目的王国中,实践不仅被伦理管束,更被伦理呵护。国家从一个最大的无目的合目的性构成一个实践的场域,每一个人在其中追求自己的幸福最大化。同时又不会越僭侵犯他人的幸福追求。每一个人都成了他目的本身。诺齐克的想法虽有点乌托邦化,但这绝对是人类的方向和未来的曙光。因为他揭示了有关实践的最大真理:每一个人的实践是否是道德的,归根结底决定于国家是否是道德的。这和阿伦特关于极权主义国家的不道德造成真正民族的不道德的论述不谋而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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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诺齐克是在整体论上建筑美学范式的伦理大厦,那么,麦金太尔则在个体性上架
起合目的性的道德桥梁。在国家和社会的大范围内,伦理体系只能按美学的规范和要求组织起来,每一个元素和每一个子系统在系统质上是平权的。这本身便是伦理的价值体现。因此,说诺齐克建了一座大厦绝不为过。然而,在个体人那里自觉地遵守规范,自觉地追求伦理上的完美,而无一种外在性的限制而形成合目的性的行为模式,的的确确是一个世纪性的难题。麦金太尔给出了一个很好的答案。毕竟这类问题无法盖棺论定,说它架起一座桥梁不能算作低估。
我们实在是幸运,麦金太尔的切入点恰恰是实践,麦金太尔接受了精神分析的人格解剖
学的思维方式,把自我分成几个板块。这几重自我分别拥有两种实践。一种实践追求内在利
益,一种实践追求外在利益。内在利益使人在卓越的阶梯上升华,它使人趋于完满、完美、完善。我们也的确能从每一种行为之中找到那些完全和纯粹属于这种行为本身的目的和目标。
沿着这类目的和目标指引的方向一如既往、永远向前便能获得完全和纯粹由本身赋予它的意义。这是一种在哲学上不在场的东西。像信息一样,是可扩散的。因此按我的理解,内在利益具有一种正反馈的机制,任何一个追求者在获得内在利益的同时都有可能让他人也获得相同的内在利益,这正如麦金太尔自己的例子,近代的肖像画画家既追求作品的卓越,也追求画家生活的意义。两者的获得都有可能让他人受益。外在利益则可以说是某种行为的市
场等价物,这里的市场既包括经济市场,也包括市场、文化市场。总之是一种交换的体系。人们通过某种行为获得金钱、权利、地位、名义……等等,并非属于行为本身的东西,或者说不具有内在目的性的东西。显然,这类事物是一种在场性的质料污染的东西。于是,具有稀缺性。因此,具有负反馈的性质。一个人获得了这种在场性,意昧着他人机会的丧失。这正是马太效应可适用的领域。依据这样的分析,麦金太尔在定义了实践的基础上再来定义德性:“我要赋予‘实践’的意思是:通过任何一种连贯的、复杂的、有社会稳定性的人类协作活动方式,在力图达到那些卓越的标准——这些标准既合于某种特定的活动方式,也对这种活动方式具有部分决定性——的过程中,这种活动的内在利益可获得,其结果是,与这种活动和追求不可分离的,为实现卓越的人的力量,以及人的目的和利益观念都系统地扩展了”(8,P237)。这显然是以一种合目的性的方式赋予实践的一种硬伦理约束的模式。当然,这肯定过于偏激,不过其初衷的确是善的。在实践诞生的一刻就把它严加管束起来,德性便呼之欲出了:“德性是一种获得性人类品质,这种德性的拥有和践行,我们能够获得实践的内在利益。缺乏这种德性就是无从获得这些利益”(8,P241)。这是典型的人的追求和行为的内在价值形成合目的性的伦理范式。它既给实践以伦理规范又将道德法则溶于实践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