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侵权行为法的百年历史及其在新世纪的发展(10)
2016-03-01 01:01
导读:在《产品质量法》的立法上,对产品侵权责任做了新的规定,丰富了《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的内部。《民法通则》对产品侵权责任做了原则的规定。在《
在《产品质量法》的立法上,对产品侵权责任做了新的规定,丰富了《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的内部。《民法通则》对产品侵权责任做了原则的规定。在《产品质量法》中,明确了产品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关系和界限;将“产品质量分歧格”明确界定为“缺陷”;将产品侵权责任的诉讼时效明确规定为2年,最长时效为10年;对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的责任承担,做了明确的规定;对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的赔偿标准做了新的规定,其中对死亡者赔偿抚恤费,是新增加的赔偿项目。
在《消费者权益保***》中,对侵权行为法的保护范围做了适当的扩大。在这部法律中,最重要的规定,是对一般人格权的保护和对人身自由权的保护。在《民法通则》中,将一般人格权的核心即人格尊严规定在名誉权的条文之中,使法律对一般人格权的规定沉没在具体人格权的条文中,没有凸显出来,以至于人们对人格尊严的重要地位没有必要的熟悉。在实践中,发生了严重的侵害人格尊严的行为,唤醒了人们对人格尊严保护的意识,对一般人格权的重要性重新予以熟悉,因而《消费者权益保***》在制定的过程中,采纳了学者的主张,将一般人格权的保护纳进《消费者权益保***》的保护范围,规定对人格尊严进行侵害的,要承担侵权民事责任。这是发展侵权行为法的一大举措,丰富了侵权行为法的适用范围,在保护民事主体的方面,是一个重要的进展。在人身自由权的保护上,《消费者权益保***》也做出了新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的另一个重要的贡献就是,将《国家赔偿法》的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赔偿项目鉴戒到《消费者权益保***》中来,扩大了这两个赔偿项目的适用范围,为把这两个赔偿项目作为一般侵权行为的赔偿项目迈出了关键的一步。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不正当竞争中的侵权行为做了原则的规定,确定了制裁这种侵权行为的原则。在这里面,有一个重要的规定,就是对侵害贸易信誉和商品声誉的侵权行为,规定了制裁措施。这一规定,即是确认了信用权为具体人格权,适用侵权行为法予以保护。
在行政法规中,最值得重视的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出台实施。这项1991年出台的行政法规,是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特别法。它在《民法通则》关于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规定原则指导下,结合道路交通事故的实践,很好地处理了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题目,在很多方面具有创建性的发展,尤其是对死亡补偿费的规定,以后被很多法律所鉴戒。与此相区别的是,《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关于赔偿的规定不利于保护医疗事故受害人的权益,引起了各界的反对。国务院有关部分接受大家的意见,正在修改这一行政法规。
2.司法上的发展
在司法上,审判机关在实践中做出探索,更好地保护民事主体的权益。最主要的表现是:
(1)在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中,由留意对受害人赔偿请求的限制向留意保护受害人的权利转变。在《民法通则》以往的司法解释上,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几乎都是怎样限制赔偿的请求权,规定什么样的赔偿请求不能支持,什么样的损害不能赔偿,等等。在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第五次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以后,这一倾向性的题目正在转变,在审判中,更着重考虑的是怎样保护好受害人的权利。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转变。在《民法通则》公布之前的几十年中,中国实行低工资、高就业的政策,人们的收进普遍偏低,无力承担过重的赔偿,因而对赔偿进行适当限制是必要的。但是这样的做法不能保障受害人的权利得到完全的救济。现在的做法是正确的。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 (2)对名誉权的保护做出司法解释。《民法通则》对名誉权的保护做出了规定,但是在实践中碰到的题目越来越多,亟需最高司法机关做出司法解释。
(3)在增加侵权行为保护客体范围上进行探索。在侵权特别法规定了新的侵权行为侵害客体之后,司法实践也加强探索,更好地保护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在隐私权的保护上,司法机关做出了间接保护的司法解释,规定侵害隐私权,造成受害人的名誉损害的,可以按照关于名誉权的法律规定判决。在一般人格权保护上,也在探索对电话骚扰、门缝广告等侵害一般人格利益案件做出判决,受到各界的欢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