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侵权行为法的百年历史及其在新世纪的发展(12)
2016-03-01 01:01
导读:四、新世纪中国侵权行为法发展展看 21世纪已向我们走来,作为一名民法的实务工作者和理论工作者,在回顾了上个世纪的中国侵权行为法建设的历史以后
四、新世纪中国侵权行为法发展展看
21世纪已向我们走来,作为一名民法的实务工作者和理论工作者,在回顾了上个世纪的中国侵权行为法建设的历史以后,有理由相信,中国侵权行为法的建设正方兴未艾,发展远景辉煌灿烂,在专家学者的共同努力下,中国的侵权行为法一定能够建设成为世界上最好的侵权行为法之一。
(一)借中国民法法典化的机遇,完善侵权行为法的立法
中国在20世纪后50年中,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在艰难曲折的道路上前进。直至20世纪80年代中期,在开放改革的新形势下,民法典的起草工作正式提上议程。但是,一个十分令人遗憾的现实是,立法者决定将完整的民法典分割成若干个民法的部分法,由“批发”改为“零售”,各个分别制定、公布、实施。由此,中国民法就由一个完整的基本法,变成一个由《民法通则》统帅的,由《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继续法》等单行法集体构成的民事法律群。这种民法典分散的现状,不符合民法立法的,不适应社会主义的发展需要,也不利于保护公民、法人的民事权利。在21世纪即将开始的时候,国家立法机关决定马上着手制订民法典,使中国民法立法由分散转为同一,诞生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法典的期待,就要成为现实。可以说,新世纪中国民法立法的最突出特点,就是民法立法的法典化。
中国民法法典化,为侵权行为法的完善提供了难得的机遇。中国侵权行为法的立法将借中国民法法典化的机遇,实现自己立法的完善和化。
在中国民法典建设中,对侵权行为法的规定将更加完善,会在以下几方面加以规定:
1.中国侵权行为法在中国民法典中的相对独立地位将得到确认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 在大陆法系,侵权行为法总是在“债的发生根据”中加以规定,使侵权行为法在民法典的地位显得不那么重要。在《民法通则》中,立法者专门设计了“民事责任”一章,被以为是中国民法制订的一个特色,但是经过实践证实,这种做法不是非常,不符合民法立法的惯例,且有很多无法解决的困难。在这方面,英美法系的做法最值得鉴戒,将侵权行为法作为民法相对独立的一部分,单独规定侵权行为法,作为民法典的一编。对于这一点,学者专家已经基本上取得了共叫,现在的关键在于在编制中怎样处理好这一编与其他内容的关系。
在这一方面,最重要的是要解决侵权行为法与债法的关系。不可否认,侵权行为是债的发生根据之一,尽管侵权行为法有其独立的地位,但是在基本理论和基本规则上,侵权行为法确实要受债法的指导。在民法典的侵权行为编中应当明确规定,本编没有明确规定的,适用债编的有关规定。
在侵权行为法与人身权法的关系上,应当特别留意避免重复。在规定人身权时,只规定人身权的内容;在侵权行为法中,规定对侵害人身权的侵权行为的处治。
2.侵权行为法的立法体系更为清楚、完整
(1)明确规定侵权行为法的回责原则。应当肯定过错责任原则,然后规定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并将这三个回责原则的调整范围做了明确的规定,明确过错责任原则是基本的回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是补充的、调整范围有限制的原则。
(2)对侵权行为的形态做出规定,肯定一般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与有过失、受害人过错四种不同的侵权行为形态;规定共同侵权行为及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以及连带责任的后果;对特殊侵权行为要先做出抽象的规定,并对具体的特殊侵权行为做出较为具体的规定。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http://www.nseac.com) (3)规定侵权行为责任的抗辩事由,对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受害人承诺、自助行为等都规定其构成和免责后果。
(4)规定侵权行为的赔偿原则,确认财产赔偿原则、全部赔偿原则、损益相抵原则、过失相抵原则和衡平原则,规定具体的适用条件和适用后果。
(5)对侵害财产权、侵害知识产权、侵害生命健康权和侵害一般人格权、名誉权等其他人格权的侵权行为的构成和基本赔偿标准做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