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往行为理论》选译之二:合理性概念的定义(13)
2015-02-11 01:06
导读:性具有超越时空和社会限制的批判意义。当然,图尔明理论也没有充分阐明逻辑概念层面 与经验概念层面之间的联系。 图尔明选择日常语言当作出发点,
性具有超越时空和社会限制的批判意义。当然,图尔明理论也没有充分阐明逻辑概念层面
与经验概念层面之间的联系。
图尔明选择日常语言当作出发点,这样就不会迫使他首先要在逻辑和经验两个层面之
间作出区分。他收集了许多力图通过论证对互动双方的立场施加影响的例证。具体方法包
括:泄露某种消息,提出一种权利要求,抗议采用某种新的战略(比如新的经营策略)或
新的技术(比如新的障碍比赛技术或新的钢铁生产技术);对一场音乐演出提出批评,维
护某种科学假设,以及在选择职业过程中支持某位候选人等等。所有这些情况都具有一种
共同的论证形式,这就是:我们努力为每一个要求提供充足的理由;理由的质量和分量可
能会遭到对方的质疑;我们遇到了不同的意见,可能会被迫对原初的表达加以修正。
当然,反方想维护的要求形式有所不同,论证也各有千秋。要求随着行为语境的改变
而发生变化。行为语境主要表现为一些机制,诸如法院、科学会议、监事会、医生会诊、
高校讲座、国会聆听、工程师为了确定一项设计方案而进行的磋商等等【57】。论证可以
出现在各种不同的语境当中,对于这些语境则要进行功能分析,并把它们归结为少数几个
社会场所或社会"场域"(Felder)。它们对应于不同类型的要求和不同类型的论证。于是
,图尔明把论据在各个场域中的不同特征所共有的普遍图式和各个场域当中特殊的论证规
则区别开来;这些论证规则对于法律、医学、科学、
政治、艺术批评、经营管理、体育等
语言游戏或生活秩序具有构成意义。如果我们不理解通过论证应当有所促进的不同行为的
意义,我们也就无法判断论据是否充分,也就无法理解论据应当兑现的有效性要求范畴: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在现行的法庭诉讼程序中,司法论证的威力是由谁赋予的?……那些论证的状况和
效力--作为法律的论证--只有当我们把它们置于实际环境中,并且认识了它们在真正的法
律事业中所具有的作用和意义时,才能被充分理解。与此相类似,如果最初的要求是以一
种合理的方式公开对所涉及的问题进行批判,那么,科学讨论中的争论就必定是在采取有
组织和适当的方式的情况下进行的。但是,最后赋予那些论点力量和威力的,是它们的结
构和条件以外的事物。我们应该追溯这些事物的最初环境,并且了解它们是怎样为大型科
学事业作出贡献的,从而充分认识它们的地位和威力。作为司法的论断,听起来仅服务于
法律程序的更深的目标;而科学的论断,听起来只是为提高我们科学的理解这个更高的目
标服务的。在其他领域也同样存在着这种情况。正如我们所了解到的商业、政治或任何其
他的领域一样,我们所了解到的医学上论点的主要威力,只是通过我们所了解到的医学事
业本身表现出来的。在全部人类活动的领域中,作为重要成分的论断和论证,在伟大的人
类事业内找到了一席之地。所有这些活动场所都依赖于对论断和论证做出直观的和批评性
的评论,我们在制定合理的计划时,应该参考这些特点"【58】。
图尔明试图把各种不同的论证类型和有效性要求还原成不同的"合理行为"(
rationale Unternehmungen),进而落实到相应的制度化的"论证场域"(Felder der
Argumentation)当中,不过,图尔明的这一努力还是有其模棱两可的地方。这些关于法
律、医学、科学和管理、艺术和工艺等的总体性仅仅从功能上,也就是说,从
社会学的角
(科教范文网 fw.nseac.com编辑发布) 度或论证逻辑的角度彼此是否就能够区分开来,这在图尔明那里一直是不清楚的,图尔明
把那些"合理行为"看作是内在论证形式的机制特征,还是单纯根据机制范畴把论证场域区
分开来呢?图尔明显然倾向于第二种选择,因为论证负担相对要小一些。
根据我们在前面对过程、程序以及结果等三个方面的区分,图尔明依靠第三个抽象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