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往行为理论》选译之二:合理性概念的定义(6)
2015-02-11 01:06
导读:"欺诈"等色彩的词,来比喻对腐烂苹果的本能反应,或者用诸如"麻木"、"沉重"、"失望 "等空洞的词,来形容对公开场合的痛苦反应,那么,他在大多数文化
"欺诈"等色彩的词,来比喻对腐烂苹果的本能反应,或者用诸如"麻木"、"沉重"、"失望
"等空洞的词,来形容对公开场合的痛苦反应,那么,他在大多数文化的日常生活中就会
显得不可理喻。援引文化价值是不足以替这些怪异反应作辩护的。这些极端的例子仅仅证
明,对可以用价值判断表达出来的愿望和情感的支持和感受,与原因和论据之间有着一种
内在联系。谁的立场和评价如果过于具有私人色彩,从而使得它们依靠价值标准无法得到
澄清和证实,那么,他的行为就会缺乏合理性。
」槟 起来,我们可以这样认为:规范调节的行?、具有表现力的自我陈述行为?及评
价性的表达行为对断言言语行为加以了补充,使之成为一种交往实践,在生活世界背景上
,其特征表现为共识的达成、维持与更新,而且,这种共识是建立在主体相互之间对可以
批判检验的有效性要求认可基础上的。这种交往实践内在的合理性表现为,通过交往所达
成的共识最终必须具有充分的理由。衡量交往实践参与者的合理性标准在于,他们是否能
够在具体的情况下对其表达加以证明。因此,日常交往实践内在的合理性把论证实践当作
可以诉诸的权威,一旦日常经验无法再去把握歧异,而且,也不应当由权力直接或间接干
预来加以决定,这种权威就使得利用其他手段把交往行为继续下去成为可能。所以,我认
为,交往理性概念涉及到的是普遍有效性要求尚未明确的整体关系,因而只有一种论证理
论才能对它作出恰当的解释。
我们所说的论证(Argumentation)是一种言语类型,在论证过程中,参与者把有争
议的有效性要求提出来,并尝试用论据对它们加以兑现或检验。一个论据包含着种种与疑
难表达的有效性要求有整体关系的理由。一个论据的"力度"取决于具体的语境和充足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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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外,这种"力度"还取决于论据能否使话语的参与者信服,也就是说,能否促使话语
的参与者接受各自的有效性要求。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也可以根据具有言语能力和行为
能力的主体在可能的情况下作为论证的参与者的所作所为来衡量其合理性:
"每一个参与论证的人都显示出要么具有合理性,要么缺乏合理性,而且依靠的是在
面对要求时提出赞成或反对理由的行为和反应方式。如果他"正面论据",那么,他不是想
承认那些理由的重要性,就是试图对它们作出回应,不管如何,他都是用一种"合理的"方
式对待它们。相反,如果他"对论据置若罔闻",那么,他不是反对对方的理由,就是想用
武断的意见来回应它们,无论如何,他都没有用"合理的方式"对待它们"【27】。
就行为具有合理性的个人而言,合理表达的论证力度取决于他们是否作好了充分的准
备,来接受批评,一旦需要便正式参与论证。
合理的表达由于可以批判,因而也能够得到改进:如果能够鉴别出我们所犯的错误,
我们就可以纠正失败的尝试。论证概念和学习(Lernen)概念是联系在一起的。在学习过
程中,论证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如果一个人在认知-工具领域中表达出言之有据
的意见,并且行为也很有效,那么,我们就说他是合乎理性的;只是,如果他不具备从对
前提的反驳和干预的失败当中汲取教训的能力的话,那么,这种合理性就永远都是偶然的
。
能够把这种负面经验转化成为积极作用的媒介是理论话语(theoretischer Diskurs
),亦即主题为不同的真实性要求的论证形式。道德-实践领域的情况大抵也是如此。一
个人的行为如果能够得到现存的规范语境的接受,也就是说,既不感情用事,也不目的用
事,而是努力从道德角度对争执作出不偏不倚的判断,并加以调节和达成共识,我们就说
他是合乎理性的。能够通过假设对一种行为规范--不管实际上得到认可没有--能否得到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