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往行为理论》选译之二:合理性概念的定义(7)
2015-02-11 01:06
导读:正辩解加以检验的手段是实践话语(praktischer Diskurs),亦即主题为正确性要求的 论证形式。 在哲学伦理学中,道德戒律或应然命题所依据的,并且和行为
正辩解加以检验的手段是实践话语(praktischer Diskurs),亦即主题为正确性要求的
论证形式。
在哲学伦理学中,道德戒律或应然命题所依据的,并且和行为规范密切相关的有效性
要求,绝对不会象真实性要求那样可以用话语方式来加以兑现。但是,在日常生活中,恐
怕没有人会去做道德论证,会坚持这样的前提,即相关者在圈子内部完全可以达成一种有
根有据的共识。正如我所说的,有根有据的共识从概念上讲必须从规范的有效性要求的意
义当中产生出来。对于其有效范围而言,行为规范一出现就带着这样一种要求,即根据不
同的调节材料把所有相关者的共同兴趣表达出来,进而得到共同承认;所以,如果以把共
同寻求真实性之外的一切动机都中立化作为前提,有效规范就必定会得到具有合理动机的
一切相关者的共同支持【28】。如果我们在道德上给出充分的证据,我们就永远都可以立
足于这样的直觉知识;"道德观点"(moral point of view)所根据的就是这些假设【29
】。但这并不必定意味着,这种外行的直觉实际上也可以通过重建而得到确认;不过,在
这种伦理学的基本问题上,我本人还是倾向于一种认知主义立场(kognitivistische
Position);根据这种立场,实践问题完全可以通过论证来加以解决【30】。如果我们不
轻率地把和所有相关者的解释要求有着一种内在联系的实践话语,与和某个观察者的解释
经验有着关联的理论话语等同起来,那么,这种认知主义立场还是大有前途的,因而值得
为之一辩。
不仅认知-工具领域和道德-实践领域具有一种反思中介,评价-表达行为同 样 也具
有一种反思中介。
我们说一个用正常的文化价值标准来解释其需求本性的人是合乎理性的;但前提是,
您可以访问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查看更多相关的文章。 他本身对需要加以解释的价值标准本身会采取一种反思立场。文化价值的出现和行为规范
有所不同,它们不带有普遍性要求。必要的时候,文化会争取成为解释的候选对象,从而
使相关者尽可能地描述和规划出一种共同的兴趣。围绕着文化价值,形成了主体间相互承
认的圈子,但这决不意味着文化要求具有一种普遍性,或者说要求得到了广泛赞同。因此
,为文化标准辩护的论据,是满足不了话语前提的。它们的典型形式是审美批判(
?sthetische Kritik)。
这种审美批判改变了这样一种论证形式,其中,适当的价值标准成了我们的评价语言
所表达的主要内容。而这种情况间接地表现在有关文学批评、艺术批评以及
音乐批评的讨
论当中。在这样的背景下,理由的真正功能在于对一部作品或一场表演加以阐明,从而使
得它们能够被当作典型经验的本真表达,乃至本真要求的体现【31】。因此,建立在深层
审美感受基础之上的作品本身取代了论据,并宣扬真正的作品应当采用的标准。实践话语
当中的理由应当是为了证明得到承认的规范表现出一种能够得到广泛接受的兴趣;而审美
批判当中的理由则是为了引导感受,明确作品的本性,从而使这种经验本身能够成为接受
相应价值标准的合理动机。以上思考阐明了一点,就是:为什么我们会认为,审美论据的
说服力比起我们在实践话语乃至理论话语当中所使用的论据要逊色一筹。
心理医生所提供的论据大致也是如此。心理医生关注的是对某个分析对象加以训练,
使得他对自己的表达能采取一种反思的立场。一个人,如果他作好了充分的准备,并且也
有能力把自己从幻想当中解放出来,而且这种幻想不是(对事实的)错误认识,而是(对
(转载自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自身经历的)自我欺骗,那么,我们就说他的行为是合乎理性的,这一点有必要着重强调
指出一下。这涉及到自身愿望和欲望的表达、情感和情绪的表达,这种表达要求具有真诚
性。在许多情况下,行为者有充分的理由在他人面前隐藏自己的经历,或者向他的互动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