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往行为理论》选译之二:合理性概念的定义(9)
2015-02-11 01:06
导读:列举了如下缘由和动机: --演绎逻辑和归纳逻辑是否适于一切或大多数合理论证的模式。 --有关论证评估的标准、规范或建议一旦确定,就立即变成合法的
列举了如下缘由和动机:
--演绎逻辑和归纳逻辑是否适于一切或大多数合理论证的模式。
--有关论证评估的标准、规范或建议一旦确定,就立即变成合法的。这种合法性不是
通过纯粹修辞或细节,同时也不是通过演绎范畴的有效性、明确性以及归纳的力量所获得
的。
--除了规范的演绎和归纳逻辑外,还要求具有一种完整的论证理论。
--有人认为,针对认识论、伦理学和语义学这些哲学分支的推论,应从理论上澄清论
点和非规范性的逻辑批判。
--对所有论证类型的兴趣是和描述不同类型之间的区别以及忽略其区别的兴趣交结在
一起的。【35】
上述这些理由表明了图尔明(St.Toulmin)在其筚路蓝缕之作《论据的使用》
(The Use of Argument)【36】中所阐述的 立场,这一立场也成为了图尔明科学史
研究著作《人类理解论》(Human Understanding)【37】的出发点。
一方面,图尔明批判绝对主义观念(absolutitische Auffassung),认为它们把理
论知识、道德-实践认识以及审美判断还原成了演绎论据或经验自明性。一旦逻辑推论意
义上的论据具有强制性质,那么,它们就无法揭示出任何带有本质特征的新内容;而如果
论据具有了实质性的内容,那么,它们就会立足于依靠诸多描述系统和不同理论体系,能
够阐释清楚的自明性和需求,这样看来,它们还是没有提供出坚实的基础。另一方面,图
尔明同样也批判了相对主义观念(relativistische Auffassung),认为它们无法解释清
楚更好的论据所具有的那种丝毫没有强制性质的强制,也认识不到有效性要求的普遍主义
内涵,诸如命题的真实性以及规范的正确性等:
"图尔明认为,没有一种立场具有反思性;也就是说,没有一种立场能在自身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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阐明其"合理性"。绝对主义者不可能用其他的第一原则来证明自己的第一原则,来捍卫第
一原则教义的经典地位。与此同时,相对主义者处于一种(自相矛盾的)特殊论证立场之
中,他们认为,他们的教义凌驾于其他一些领域的相对判断之上"【38】。
但是,如果表达的有效性既不能从经验主义的角度,也不能从绝对主义的角度加以证
明,就会出现这样一些论证逻辑(Logik der Argumentation)必须予以正面回答的问题
,即:如何才能用充分的理由来支持这些成问题的有效性要求?如何对这些理由本身加以
检验?那些对于有效性要求具有重要意义的论据及其理由何以会比其他论据显得更强或更
弱?
论证言语可以区分为三个不同的方面。首先,作为过程(Prozess)来看,论证所涉
及到的是一种并非或然的交往形式,因为理想条件几乎得到了充分的满足。由此,我曾经
尝试着指出过,论证的一般交往前提是理想言语情境的决定条件【39】。这个观点想必还
有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但是,我始终认为,我的出发点是正确的,任何一个合格的言语者
,只要他认为已经进入一个论证过程当中,他就必须充分满足相应的一般条件,而我就是
想对这些一般条件加以重建。论证的参与者一般都要满足这样的条件,即:他们的交往结
构必须排除一切强制(无论是外在对沟通过程的强制,还是沟通过程自身内部自发形成的
强制)--当然,追求更好论据的强制不包括在内,而具有纯粹形式的特征,(这样一来,
共同寻求真实性动机之外的一切动机都被排除在了外面)。从这个角度来看,论证可以看
作是换了其他手段通过反思对交往行为的一种继续。
其次,一旦我们把论证言语当作程序(Prozedur)来看,它所涉及到的就是一种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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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的协作分工形式,从而使得参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