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往行为理论》选译之二:合理性概念的定义(5)
2015-02-11 01:06
导读:有效性要求之间没有什么联系。在交往关系中,我们说不仅那些提出断言,并且在面对批 评的时候能够通过指出相应的自明性而对其断言加以证明的人是
有效性要求之间没有什么联系。在交往关系中,我们说不仅那些提出断言,并且在面对批
评的时候能够通过指出相应的自明性而对其断言加以证明的人是合乎理性的,我们也称那
些遵守现有规范,并且在面对批评的时候能够通过合法的行为期待对具体的情境加以解释
,而对其行为进行辩解的人是合乎理性的。此外,我们甚至还把那些坦率地表达出愿望、
情感或情绪,并且放弃秘密、供认行为等的人叫作合乎理性之人,他们在面对批评的时候
,会对诸如此类的体验加以明确,为此,他们从中吸取实践经验,以便日后在行为举止中
加以捍卫。
和断言的言语行为相类似,规范调节的行为(normregulierte Handlungen)以及具
有表现力的自我表述行为(expressive Selbstdarstellungen)也具有丰富的表达特征
,这些表达在其语境中是可以理解的,并且和可以批判检验的有效性要求相联系。除了具
有实际关联之外,它们还和规范及经验之间有着一种联系。行为者提出的要求是:其行为
和一种得到合法承认的规范语境之间有着关联,而这种行为是正确的;或者,其特有的体
验的充分表达是真实的。和断言的言语行为相类似,这些表达同样也可能出错。可以批判
检验的有效性要求获得主体间认可的可能性,同样也构成了其合理性的一个部分。但是,
规范调节的行为或具有表现力的自我表达当中所体现出来的知识,针对的不是实际存在的
事态,而是规范的或然有效性,以及表现出来的主观体验。凭着这些主观体验,言语者无
法同客观世界发生关系,而只能和共同的社会世界或独自的主观世界建立起联系。这里,
我只想暂时指出,存在着一种交往行为,它们有着另一些不同的世界关联以及另一些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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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有效性要求,这就使得它们和断言性的表达截然有别。
和其他行为要求命题真实性和有效性一样,表达也要求规范具有正确性(
Richtigkeit)和主体具有真诚性(Wahrhaftigkeit);果真如此,这样的表达已经满足
了合理性的核心前提,即可以论证和可以检验。这一点同样也适用于没有明确要求的表达
,亦即评价性的表达(evaluative Aeusserungen),这类表达既没有说出出 一 种 私
人 情感 或 个 人 欲 求 ,也没有要求一种规范定性,也就是说,和一种一般的行为期
待保持一致。但是,这种评价性的表达是有其充分的存在理由的:行为者在面对批评的时
候,可以诉诸价值判断对其度假愿望、热爱秋景、拒绝武力或嫉妒同伴等加以澄清。价值
标准既没有获得主体间认可的规范的普遍性,也决不纯粹是私人的。对于文化共同体或语
言共同体的成员解释其欲求所使用的价值标准,我们总还是可以区分出合理的与不合理的
。诺曼(R.Norman)用下列例子对此予以说明:
"直截了当地说自己想得到一杯饮料是不合理的,因为要想得到必须提出进一步的理
由。但如果为了享用其美味而要求得到一杯饮料,那就是合理的,因为把想要得到的东西
描述成"为了享用美味",这本身就提供了一个理由,所以,想要得到是合理的"【26】。
只要行为者对诸如刺激的、诱人的、陌生的、可怕的、可恶的等谓词的使用,能够使
其生活世界当中的其他成员认识到他们对于相同语境所作出的各自的反应,那么,这些行
为者的行为就是合理的。反之,如果他们过于随意使用价值标准,致使他们无法再去信赖
任何一种文化观,那么,他们的行为就是乖僻的。这些私人评价中可能会有一些创见。但
是,它们表现在正统的表达当中,比如艺术作品的外在形式,亦即艺术作品的审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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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反,乖僻的表达却具有僵硬的模式;依靠诗意语言的表现力或创造力,是无法揭开其内
涵的;它具有一种纯粹的私人特征。这类表达的范围从无伤大雅的怪癖,如喜欢 烂苹果
的气味,到明显的临床症状,如对公开场合的恐惧反应。谁如果用充满"诱惑"、"堕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