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低收入人群住房福利研究总体思路(12)
2014-02-02 02:37
导读:公房市场化改革的主要形式是将公房出售给原租户,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目前仍然约20%的公房未售出,仍以大大低于市场价的租金出租。原租户不愿购房
公房市场化改革的主要形式是将公房出售给原租户,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目前仍然约20%的公房未售出,仍以大大低于市场价的租金出租。原租户不愿购房,有调查显示,原因包括:第一,认为现住房质量、位置不适合;第二,权衡房租与购房支出,认为继续租房的成本低;第三,贫困家庭没有能力购买;第四,部分人有两处以上住房,按房改政策不能购买,或者超出面积标准,必须按市场价购买,认为不值。
市场化改革最早形成的思路是提租加补贴,房租逐步提到成本价甚至市场价,为了不职工生活,有提租的过程中发给住房补贴。多年来租金提不上去,主要是由于住房经济水平参差,其中有相当部分属于低收入家庭,他们对提租的承受力不足,改革阻力很大。与提租相应的补贴办法,原来采取单位补贴,而不是根据住户的经济水平补贴,对低收入家庭帮助不大。在提租改革过程中,也提出过对低收入家庭给予房租减免,但范围很小。
推动存量公房改革,可以考虑反向递减补贴方式。一方面大幅度提高房租,另一方面按照租户家庭经济情况加大补贴力度。房租水平可以分步提到略低于市场,补贴也随之跟上。低保对象全额补贴,收入达到平均水平以上者,不再提供补贴。由于现租户中还有一部分的收入在平均水平以上,为减少改革阻力,租金水平第一步应提得慢一些,例如提到市场价的50%左右。
采取按收入提供补贴的办法,存量公房的租户很有可能出现分流。原来建立在低房租基础上权衡是否买房的住户,可能在提租后选择买房;有两个处以上住房超过房改规定标准的,权衡租房与购房后,可能愿意按市场价购房。
存量公房采取新的补贴方式,与租房市场的补贴方式一致,就可以把存量公房纳入新的住房福利体系。存量公房现有租户,可以选择继续租用原住房,享受补贴,也可以到市场上另选租房,政府提供房租补贴,他们将原住房腾退出来,供其他人选择。对这部分人,如果他们选择在市场中购房,政府不仅按照新的福利制度提供购房补贴,还应对其腾退出来的住房,按照房改政策界定的购房价格,将其应享受的优惠部分,一次性提供给原租户,以资助他们在市场上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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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住房公积金及其在住房福利体系中的定位
在福利住房市场化改革过程中,住房公积金作为一种新的方式提出来,认为这是在市场化后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主要方式。其办法是每月从职工工资中扣除一定比例,单位给予相应补助,存入个人住房公积金专户,用于将来买房或自有房的大修。公积金存款利息略低于同期商业银行利息。职工买房时可以向基金申请贷款,利息也略低于同期商业银行利息。职工到退休年龄时,住房公积金专户余额可全部提取。经过几年的运作,一些城市归集了数以百亿计的住房公积金。
7.1住房领域不宜采取基金积累制
住房公积金作为一种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方式,主要是认为改革福利住房制度后,职工必须到市场去买房,因此必须及早为此筹集资金。职工在还没买房时开始积累,日后需要时就可以动用这笔钱,同时也获得基金提供的信贷帮助。
住房公积金是在1990年代中期提出并付诸实施的,其背景是整个
社会保障改革都强调基金积累制的作用。在养老保障领域,1995年就明确了建立个人帐户的制度,甚至提出“大帐户”方案,认为将来主要用个人帐户的方式满足养老需要。在医疗保障领域,当时也在试点中采用了个人帐户。其实,这种制度是新加坡于1950年代首创的,当时限于养老,后扩大到住房和医疗。我国提出住房公积金而且很快得到广泛认同,可能与这样的背景相关。
然而,住房需要与养老及医疗需要是不同的。从个人观点看,养老是未来才出现的需要,甚至几十年后才出现,医疗也是未来需要。为了应付日后需要,个人应当有一些积蓄。但由于人们的储蓄行为不同,其中有的人可能只顾眼前不顾日后,因此由国家介入,按统一标准进行强制性专项储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