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低收入人群住房福利研究总体思路(2)
2014-02-02 02:37
导读:一、住房基本需要 1.1住房质量 住房是人们的基本需要,就像食物、衣物一样,是人们生活所必不可少的。我们知道,关于人们食物、衣物等方面的需要,
一、住房基本需要
1.1住房质量
住房是人们的基本需要,就像食物、衣物一样,是人们生活所必不可少的。我们知道,关于人们食物、衣物等方面的需要,许多国家都建立有比较完善的贫困救助制度,我国也在近几年逐渐形成了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住房福利基本需要的研究,可以借鉴贫困救助的和观点。
贫困标准研究的一个前提是普通质量的生活必须品,这也适用住房基本需要研究。关于住房的质量,最为简陋的是遮风挡雨需要。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已经普遍认为住房必须有自来水和卫生间。这在很大程度上到日常生活,也关系到家居的卫生条件。人们的日常生活离不开吃喝拉撒睡,相应要求有厨房、用餐、卫生间、卧房,现在人们普遍认为住房内应当有这些专门的功能空间,相互分隔。
住房居住质量与建筑质量是两个不同又有一定联系的概念。后者由住房所用材料、结构、施工等技术因素构成,也包括旧损及相应的大修。而前者则是从人们居住活动需要出发界定的。从建筑质量标准确定的危房,也达不到居住质量的最低标准。
关于住房质量,1980年代初我国曾强调按照住房结构分为单元楼房、筒子楼和平房,这种从建筑结构划分的住房类型,大体上能够间接地反映居住质量,因为单元楼的具备各项基本设施,而平房通常没有独立的卫生间和自来水,筒子楼不仅无独立卫生间和自来水,通常连独立的厨房都没有。但这样的间接指标,不如用直接指标反映居住质量准确,因此后来的住户质量研究更多的是直接测量住房是否有自来水和独立卫生间。
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包括住房调查,其中也涉及到住房质量,可以满足这方面的研究需要。目前已发表的初步统计分析数据,也能满足这方面的需要。国家统计部门的经常性城镇住户调查(城调),也涉及到居住情况,也可用进行分析。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居住质量还有更重要的,就是居住的私密性。在旧福利分房制度下一些地方规定12岁以上子女应当与父母分室,12岁以上异性子女应当分室,可以认为是对私密性的最低要求,长期以来已被人们所普遍接受。实际上,私密性标准还可以进一步加以研究,进行调查,反映多数人的意见。
全面反映居住质量,必须将设施和居室私密性结合起来。第五次人口普查涉及到住房结构、设施,也涉及到家庭常住人口的年龄和结构,统计部门的城调资料也涉及家庭人口,进行交叉分析,可以满足这方面的需要。但是,已有未见有这种交叉分析,需要用原始资料另做分析。
1.2住房面积
在上述居住质量认识前提下,进一步讨论住房面积。居住质量标准中蕴含着对面积的要求。自来水、卫生间都需要一定的空间,居住私密性要求的居室,则更需要有一定的面积。
我国城镇于1980年代初建设的很多住房,特别是北方地区的住房,对每种设施及功能空间的设计体现了最小面积。以当时北京典型的多层建筑为例,卫生间一般为2平米,厨房约3平米,主卧室15平米,次卧室9平米,门厅(餐厅)8平米。一居室的使用面积通常为30平米,二居室通常为40平米,三居室通常为50平米。1994年建设部门提出的安居工程,大体上体现了这样的标准,提出安居房以二居室和三居室为主,一般不超过56平米。
将面积分析与质量分析的结论结合起来,可以提出家庭基本住房面积标准(表1-1)。可见,这种从居住质量出发确定的住房基本需要标准,结果是人均面积差异高达4倍。
表1-1基本住房面积标准
我们知道,关于贫困救助标准的确定,通常有两种;一种是考虑家庭结构,例如英国、香港,按照单身成年人、夫妇、1个子女、第2个子女等分类,确定不同的标准;另一种办法是按照家庭人均收入确定贫困标准,目前我国的低保即是这样。前种方法更能反映家庭需要的实际,因为在家庭中,有的必需品是可以共享的。发达国家大体上都采取前种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