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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行政执法的复议监视(11)

2017-01-21 01:00
导读:2、对具体通讯行政行为的复议监视 根据我国通讯行政治理的实践,按照《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通讯治理相对人不服通讯行政机关作出的下列具体

2、对具体通讯行政行为的复议监视
根据我国通讯行政治理的实践,按照《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通讯治理相对人不服通讯行政机关作出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申请通讯行政复议:
(1)以为符正当定条件,申请通讯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证书或申请通讯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通讯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我国对经营通讯业务实行许可证制度,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通讯业务。关于通讯业务的种类目录和相应的经营许可证的数目,由国务院通讯主管部分根据技术进步和市场需要进行确定并公布。经营基础电信业务,须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分审查批准,取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业务覆盖范围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须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分审查批准,取得《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业务覆盖范围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治理机构审查批准,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治理办法》的规定,申请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亿元人民币;
(二) 最近三年内未发生过重大违法行为。
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编辑发布)
(二)有可行性报告和相关技术方案;
(三) 有必要的场地和设施;
(四) 最近三年内未发生过重大违法行为。
通讯行政治理相对人向通讯行政治理机关申请颁发许可证或申请通讯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通讯行政机关在接到相对人的申请后,应在法定的时限内进行审查,只要符正当定条件,通讯行政机关必须颁发、审批或登记;不符正当定条件的也必须在法定时限内给予答复。假如在此期间通讯行政主管部分不予颁发、审批或登记也不给予答复,那么申请人可以据此向不予颁发许可证或者不予登记、审批有关事项的上一级通讯行政主管部分(***)申请复议,假如不于颁发的决定是中心通讯行政部分作出的,申请人可请求国务院法制部分裁决。

(2)对通讯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业、吊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通讯行政处罚,是国家责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通讯行政机关保障通讯法律、法规贯彻实施的一个重要手段。通讯治理相对人通过依法申请获得通讯行政主管部分颁发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进网许可证、资质证书、认证书、认证标志等,取得了从事通讯行业经营和生产活动的资格和权利,同时也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假如取得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认证书的相对人在其经营和生产活动中有违反通讯行政法律、法规的行为,通讯行政主管部分应当履行通讯行政法律、法规所赋予的通讯行政治理职责,对相对人的违法活动进行查处并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现行的中心通讯法规和地方性通讯法规的规定,通讯行政处罚的具体种类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吊销经营许可证或撤销批准文件。通讯行政主管门作出的警告的具体行政行为,是通讯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告诫,其目的是通过对违反通讯法律、法规的行为人精神上的惩戒,以申明其有违法行为,并使其不再违法;通讯行政主管部分作出的罚款的具体行政行为,是通讯行政机关强迫违法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目金钱的处罚形式,这是一种限制和剥夺通讯违法行为人财产权利的处罚,具有一定的意义;通讯行政主管门作出的没收非法所得的具体行政行为,是通讯行政机关依法将违反通讯法律、法规的行为人的非法收进和所得收回公有的处罚形式;通讯行政主管部分作出的责令停业的具体行政行为,是通讯行政机关要求从事违反通讯法律、法规进行通讯经营活动的组织停止经营的处罚形式。这种处罚形式是限制和剥夺通讯违法行为人特定行为能力的一种处罚,与吊销许可证合称为能力罚或行为罚。在现行的中心通讯法规和地方性通讯法规中,责令停业处罚的形式一般为“责令停业”或“责令停止经营”,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治理条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直至吊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通讯行政主管部分作出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撤销批准文件的具体行政行为,是通讯行政机关撤销通讯违法行为人已获得的从事通讯生产或经营活动的权利或者资格证书,剥夺被处罚人从事通讯特许活动的权利和资格的处罚形式。许可证是通讯行政机关依申请核发和批准的,答应相对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书面证实文件,未领取许可证从事通讯产品生产或经营通讯业务的,通讯行政机关应依法取缔。对于已经取得许可证的相对人,通讯行政机关有权监视其依法从事各项许可活动。假如发现许可证持有人违反有关通讯法律、法规从事许可活动,通讯行政机关可以吊销其许可证,剥夺其从事被许可活动的权利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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