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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行政执法的复议监视(9)

2017-01-21 01:00
导读:因此,在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不仅要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和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依据,而且应对提供的材料加以证实。被申请人提

因此,在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不仅要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和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依据,而且应对提供的材料加以证实。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假如不足以证实其行政行为的正当性,就应承担败诉的后果。当然,行政复议中,要求被申请人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并不因此否定了申请人的举证权利和义务。申请人在行政复议中也可以对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提供有利于自己的证据。申请人还可以就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给自己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以求得赔偿。
确认被申请人全面履行了举证责任的标准,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法规预先设定的事实要件得到满足;第二,每一个事实要件都有相应的证据支持;第三,用来证实事实根据的每一个证据都可以是定案的证据。
(三)通讯行政复议的范围
通讯行政复议的范围,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哪些通讯行政争议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者说,通讯行政机关对哪些通讯行政争议拥有管辖权。行政复议一方面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另一方面也是行政机关的权力。无论是相对人的权利还是行政机关的权力都必须得到法律的确认,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行使。
行政复议作为一种行政救济制度,它应当与行政诉讼所提供的司法救济有所区别,以体现它的独特价值。但是原《行政复议条例》中规定的复议范围比较窄,只限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涉及人身和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与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大体相同。为了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依法行政,《行政复议法》扩大了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不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只要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为这些行为是违法的或者是不当的,侵犯了自己的正当权益,都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范围的扩大,进步了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的保护,这既是法制的进步,也体现了行政复议作为一种救济制度的特殊价值。 (科教范文网http://fw.ΝsΕΑc.com编辑)
1、对抽象通讯行政行为的议审查
将抽象行政行为纳进复议申请范围,是行政复议制度的一个重大进步和创新,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其现由为:
第一,从理论上讲,任何权利都需要保护和济救,否则就不能称之为权利。既然抽象行政行为存在侵害公民权利的可能性,就应该向公民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
第二,从行政复议的性质上来讲,它既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监视的形式,又是给行政相对人提供的行政救济手段。作为监视形式,行政复议应当是对制定规范性文件和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的全面监视。我国目前的通讯行政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是国务院颁布的通讯行政法规;二是国务院批转的通讯法规性文件;三是国务院通讯行政主管部分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四是地方性通讯法规、规章、决定。行政复议作为救济手段,应当贯串行政活动的每一个方面,是对公民因某些违法和不当的行政活动致使自身正当权益受到侵犯所应得到的全面救济。
第三,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关系上来讲,也应扩大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作为对行政行为的监视制度,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在宗旨和目的上相同。都是为了维护和监视行政机关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正当权益。但是,它们不是同一制度的重复,二者有分工但必须协调。行政诉讼属司法监视,它受一国政治制制、法律传统和法制观念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司法权监视行政权的广度和深度都受限制。行政复议作为一种行政上的救济制度,它有自己存在的特殊价值,它应当能够弥补司法救济的不足。
但是有的学者也以为,不宜将抽象行政行为纳进行政复议范围,其理由为:
第一、现行法律制度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监视,已有具体规定。根据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权撤销所属部分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国务院还专门制定了《法规规章备案规定》,各省级人民政府也建立了对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的制度。只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抽象行政行为中的题目是完全可以得到解决的。目前抽象行政行为当中的题目,主要是关于监视制度执行不好的题目。对此,需要认真研究解决的是如何保障现有制度的执行,而不是在现有制度之外,再搞一套新的制度。即使建立一套新的制度,假如不往切实贯彻,抽象行政行为的题目仍然解决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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