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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行政执法的复议监视(18)

2017-01-21 01:00
导读:第五,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是指行政机关在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内,作出了明显不公道的具体行政行为。为了防止自由裁量权被滥

第五,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是指行政机关在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内,作出了明显不公道的具体行政行为。为了防止自由裁量权被滥用,防止自由裁量权转化为任意、随意裁量权,必须对这种权利予以限制,否则会经常出现对违法行为稍微的给予重罚,对违法行为严重的却给予轻罚的违反公平原则的现象。
(4)决定变更具体行政行为。通讯行政复议机关经审理,确认通讯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有明显不当之处,可以决定改变被申请人的全部或者部分具体行政行为,也就是用复议决定代替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一般而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主要适用于被申请人作出的明显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当然,也不排除对明显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予以撤销的决定。至于对明显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变更还是撤销的决定,主要应确认行政机关在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内,是否作出非常不公道的具体行政行为。假如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属非常不公道,则应予以撤销。
结束语:
通讯行政执法是通讯行政机关行使通讯行政治理职能的主要形式;通讯行政执法监视是依法行政必不可少的保障手段。规范通讯行政执法行为与健全通讯行政执法监视机制,是建立公平、有序的通讯市场竞争格式,快速发展通讯业的客观需要。为此,再建议如下:
1、加快通讯立法速度。特别是为适应加进WTO后的新形势的需要,重点抓好《电信法》的制定,我以为《电信法》的制定一定要从健全同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电信市场的原则出发,更大程度上发挥市场在电信资源配置中基础作用,果断克服立法中的“官本位”。在进一步经验的基础上,将已出台的大量的通讯规章进行修改、补充,使它们上升为行政法规,进步通讯行政执法依据的档次;2、进一步转变执法观念,严格依法行政,进步执法职员的素质,使广大通讯行政执法职员成为既懂法律又精专业的复合型人才。应认真解决和纠正通讯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题目,理顺通讯行政执法关系。应尽快设立地、市一级的通讯行政治理职能,是否考虑采用依法授权的方式,授予地方政府某一专门机构行使本辖区的通讯行政治理职能。确保通讯行政执法在公平公正、保护竞争、促进发展的条件下依法行使;3、建立和完善通讯执法监视机制,明确监视主体的性质和地位,使通讯行政执法监视程序化、规范化、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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