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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行政执法的复议监视(3)

2017-01-21 01:00
导读:2、通讯行政复议是通讯行政机关处理通讯行政争议的活动。 通讯行政主管部分的行为既有行政行为,也有民事行为,两种行为产生的争议表现为行政争

2、通讯行政复议是通讯行政机关处理通讯行政争议的活动。
通讯行政主管部分的行为既有行政行为,也有民事行为,两种行为产生的争议表现为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如何区别这两种争议,关键在于主张权利的人所针对的另一方当事人是依法行使行政权力的行权机关,还是所针对的另一方当事人是与主张权利的人处于同等地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前者发生的争议为行政争议,后者发生的争议属民事争议。但是,在通讯行政复议中,这种争议只能以行政争议出现,即主张权利的人只能以通讯行政机关为另一方当事人。否则,就会出现复议机关对民事争议进行复议的情况。例如甲单位未申领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无线移动通讯,通讯行政治理机关对甲单位作出停业没收非法所得并向电信企业赔偿所占中继线30万元的裁决,假如甲单位不服有关赔偿裁决,向上一级通讯行权治理机关申诉,被申请人只能是原处分机关,上一级通讯行政治理机关复议解决的是甲单位与原通讯行政处罚机关之间的关于停业没收非法所得并向电信企业赔偿的裁决,而不是甲单位与电信企业之间的赔偿争议。由于甲单位与电信企业之间的赔偿争议是处于同等地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争议,属民事争议;而通讯行政复议解决的只是通讯行政争议,即主张权利的人所针对的另一当事人是依法有权实施行政处罚的通讯行政机关。因此,没有行政争议,就没有必要进行行政复议。
3、通讯行政复议是通讯行政机关按照法定的程序和要求解决通讯行政争议的活动。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作为第三方解决行政争议双方纠纷的活动。这一点和人民法院作为第三方解决各种争议的特点是一致的。行政复议的这一特性要求复议机关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必须分开,同时也要求行政复议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这就是行政复议程序的司法性。行政复议程序的司法性使行政复议和法院审判一样,有很多制度贯串其中,例如申请制度、管辖制度、移送制度、回避制度、答辩制度等。但是行政复议程序的主要特点还是体现在行政性方面,行政性的基本要求就是高效原则,这一点在行政复议的程序上有比较明显的体现。例如行政复议制度,复议机关从收到复议申请书至作出决定止,时间最长不超过两个月;行政复议过程中证据的判定、收集也不象法院那样正式,这些都体现了行政复议的行政性。行政复议作为行政活动,必须充分体现行政的效率原则,复议组织可以利用这些特点,迅速查清事实、解决行政争议。因此,对解决行政争议来讲,行政复议程序比行政诉讼程序更经济、更具有效率。实践中,大量的行政争议都是通过行政复议解决的。 您可以访问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查看更多相关的文章。
行政复议已成为各国解决行政争议仿效的一种制度。行政复议制度一方面可以发挥行政复议机关业务上、技术上的上风,进步了解决行政争议的效率,另一方面引进了司法性程序,保证了复议的客观性、公正性,大大地推动了行政法治化的发展,把很多行政争议消灭在法院诉讼之前,这无论对行政机关还是人民法院来说,都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它可以减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必要的诉累。
4、通讯行政复议是上级通讯行政主管机关对下级通讯行政主管机关进行的一种层级行政监视。
通讯行政监视可以在行政行为实施过程中采取,也可以在通讯行政行为完成之后采取;可以由上级通讯行政主管机关主动采取,也可以由利害关系人请求作出通讯行为机构的上级通讯行政主管机构采取。行政复议就是有权的上级通讯行政主管机关依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复查原具体通讯行政行为的一种措施。复查时发现原具体通讯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就必须依法纠正。因此,这种复查的过程,就是行政复议机关对原具体通讯行政行为机关实施的一种行政监视的过程。
通讯行政复议作为一种行政监视形式,意味着行政复议是基于领导和被领导关系而产生的,行政复议权是一种行政领导权,既不可转让,也不可委托。因此,行使行政复议权的,多数是享有行政领导权或层级监视权的行政机关。没有领导与被领导或指导与被指导关系的行政机关,不得行使行政复议权;没有行政主体资格的非行政机关和任何个人,更不能行使行政复议权。通过行政复议,上级通讯行政主管部分可以及时发现并纠正下级通讯行政部分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同时,也可以发现具体通讯行政行为所依据的通讯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这对改变目前存在的通讯行政机关滥施处罚、无权处罚、自立章法的状况是非常有益的,它能有效地保证通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做到令行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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