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行政执法的复议监视(15)
2017-01-21 01:00
导读:但是,书面复议有利也有弊,例如遇有重大、复杂的案件时,无法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为此,《行政复议法》在规定了以书面复议为主
但是,书面复议有利也有弊,例如遇有重大、复杂的案件时,无法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为此,《行政复议法》在规定了以书面复议为主的条件下,又规定了直接审理复议的情形,一般情况适用直接审理复议的情况主要有:(1)申请复议的案件案情复杂,涉及面广,影响较大;(2)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都要求或者一方要求到复议机关来说明情况,复议机关以为确有必要的;(3)要求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及有关职员到复议机关说明情况较为方便的。例如有关职员和复议机关在同一地点;(4)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为书面复议确实难以正确作出复议决定的情况。
无论是书面审理还是直接审理并不是固定不变的,有的复议案件,开始采用书面形式审理,但随着对案情的逐步深进了解,发现情况复杂,需要请有关职员调查,也可以转为直接审理复议。因此,是采用书面形式还是采取直接方式,应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以及各个案件的实际情况而决定。但基本的原则,要体现“以书面审理为主,以直接审理为辅”的原则。尤其是我实行两级通讯行政执法体系,大量的具体行政行为由省级通讯行政治理部分作出,因此,行政复议的直接审理,是很难实现的。
为了保证审理工作正当、顺利地进行,复议机关在受理案件后,开始审理前,应作一些必要的预备工作,其中重要的一项便是将申请复议副本或者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行政复议法》规定的期限是复议机关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完成这一工作。这里需要提出的是,申请笔录复印件实际上是就口头申请而言的,这是《行政复议法》对于方便广大行政治理相对人行使行政复议权,而特别设立的一种申请方式。为了保证复议的效率和质量,让被申请人尽早收到申请书,以便其预备有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材料和证据,提交答辩书。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复录印件3日起10日内,向通讯复议机关提交答辩书以及作出具体通讯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依据的法律规范和其他有关材料。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关于通讯行政复议中的举证责任,《行政复议法》没有明确规定,但笔者以为《行政诉讼法》第32条中有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负有举证责任的规定应适用于行政复议中,这是由于:
(1)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要求具体行政行为符正当定程序的一个最基本规则是先取证后裁决,也就是讲被申请人作为行政机关,其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否则即构成违法。因此,当通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被申请复议时,其首先应当举出充分的事实材料证实其行政行为的正当性,这是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的基础。
(2)在通讯行政法律关系中,通讯行政机关居于主动地位,申请人处于被动和服从的地位,申请人通常无法知晓被申请人是依据哪些事实和规范性文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因此,申请人将无法或很难收集到证据和有关通讯规范性文。
(3)在通讯行政法法关系中,通讯行政机关的举证能力比申请人要强,在一些特定情况下,申请人几乎没有举证的能力,有的通讯行政案件的证据需要很强的技术手段和专业知识才能取得,而这些申请人是无法实现的。例如:关于EDI(数据交换业务)的认定,目前我国没确切同一的界定。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把EDI描述为:“将贸易或行政事务的处理按照一个共叫的标准,形成结构化的事务处理或报文数据格式,从计算机到计算机的电子传输”;国际电报电话咨询委员会(CCITT)曾把EDI定义为:“从计算机到计算机之间结构化的事务数据互换”。而我国中心通讯行政主管机关在综合以上两种定义后,将EDI解释为:“一种把贸易或其他行政事务处理的信息和数据按同一规定的格式形成结构化的事务处理数据,通过公用电信网在有关用户计算机之间进行交换和自动处理完成贸易或其它行政事务处理的全过程”。象这些规定都是申请人很难收集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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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被申请人负主要举证责任,并不排除申请人举证的权利,作为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证实自己的主张,是申请人的权利,应依法得到保护。申请人最少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通讯行为以及由于被申请人的具体通讯行政行为给申请人造成损害的事实进行举证。关于被申请人的举证责任已在“通讯行政复议的基本制度”中进行了论述,这里就不再赘述。关于举证规则,应按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