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行政执法的复议监视(13)
2017-01-21 01:00
导读:(2)申请通讯复议的条件 申请通讯行政复议是申请人的一项法定权利,但该项权利的行使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否则不能必然引起行政复议活动的发生。为
(2)申请通讯复议的条件
申请通讯行政复议是申请人的一项法定权利,但该项权利的行使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否则不能必然引起行政复议活动的发生。为了防止滥用复议申请权,《行政复议法》对申请复议规定了一定的条件,对通讯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同样适用。
第一、申请人是以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正当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这是对提出复议申请主体资格的要求。首先,《行政复议法》中的公民是否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假如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最好使用“人”这一概念。由于公民从严格的概念上讲,是公法上概念,是概念,不是私法概念,在制定《民法通则》的时候,固然使用了公民的概念,但是为了与公法上的公民概念相区别,在“公民”概念后还加上了“自然人”的表述,这是为了将公民概念等同于和私法上的自然人概念;而《合同法》正式使用了自然人的概念。这样一来,《行政复议法》中的“公民”在表述上就有些限制。但是无***民还是自然人作为申请行政复议的主体还必须具有《民法通则》规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其次,《行政复议法》中的法人是指《民法通则》中规定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有一定的组织形式,能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其他组织主要指法人以外的组织,如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团体和组织等。
除符合复议申请主体资格外,同时还必须是以为通讯行政主管部分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身的正当权益,假如具体行政行为不是直接侵犯其自身的正当权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不能成为通讯行政复议的申请人。
第二,有明确的复议被申请人。申请人在提出复议申请时,必须明确指出实施侵害其正当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通讯行政主管部分是哪一个。假如没有被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明确,行政复议机关就无法开始复议活动。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第三,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具体的复议请求,是指申请人申请复议的主张和要求通讯复议机关保护自身正当权益的具体内容。如要求撤销、变更被申请人作出的通讯行政处罚决定;要求颁发许可证、批准文件或申请通讯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事实根据,是指能够证实行政机关已经作出某种具体行政行为的材料。如通讯处罚决定书、罚款收据等。
第四,属于申请复议范围。申请人向通讯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应当符合《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的有关内容,超出第六条的规定范围,复议机关可以不予受理。根据我国通讯行政治理的实际情况,对具体通讯行政行为申请复议的范围主要有两大类:一是以为符正当定条件,申请通讯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证书或申请通讯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通讯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二是对通讯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业、吊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第五,属于治理复议机关管辖。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必须按照《行政复议法》关于复议管辖的规定,向有复议管辖权的通讯行政主管部分提出。假如通讯行政复议机关受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复议案件,应及时地移交有管辖权的机关或告知申请人向有复议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3)申请通讯行政复议的方式及内容
通讯行政复议是以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正当权益为根本宗旨的法律制度。因此,对行政复议申请方式的规定,要有利于充分实现这一根本宗旨。《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根据这条的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的方式既包括书面申请,也包括口头申请。但笔者以为,通讯行政复议采用书面形式比较严厉、郑重,既有利于全面、具体地表达治理相对人行政复议请求的目的,阐述申请行政复议的事由及有关根据,也有利于行政复议机关正确地把握申请人的要求及其理由,从而更为方便地查明案情和及时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