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行政执法的复议监视(16)
2017-01-21 01:00
导读:通讯复议机关在审理通讯行政复议案件时,应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为依据。这里所讲的法律是狭义的法律,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
通讯复议机关在审理通讯行政复议案件时,应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为依据。这里所讲的法律是狭义的法律,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法律的效力仅低于宪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居第二层次。法律一经通过一定方式颁布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任何机关、团体、单位、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执行;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和颁布的有关行政治理活动的各种法规的总称。制定行政法规,是宪法赋予国务院的一项极为重要的职权和依法治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手段;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通讯行政规章是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机关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前,在我国《电信法》尚未出台的情况下,《电信条例》及中心***分发布的通讯行政规章是通讯行政复议机关审理通讯行政复议案件的主要依据。但有一点应特别留意,目前大量的具体通讯行政行为是依照通讯行政规章作出的。然而,通讯行政规章作为审理通讯行政复议案件的依据,是不同于法律、行政法规作为依据的,这要求通讯行政规章本身必须正当。假如规章规定的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其规章无效,不得作为执法的依据。
4、通讯行政复议的决定
通讯行政复议的决定,是通讯行政复议监视的必然结果,也是通讯行政复议的终极阶段。
由于被复议的具体通讯行政行为是有争议的,该具体通讯行政行为可能是正当的、适当的,也可能是违法的或部分违法的,也有可能是具体通讯行政行为的决定内容是正当的,但在程序上是违法的,因此,就要求通讯行政复议机关严格依法对具体通讯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根据具体通讯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经集体讨论通过后,方可依法作出通讯行政复议决定。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http://www.nseac.com)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8条的规定,复议决定可分为以下四种:
(1)决定维持具体行政行为
通讯行政复议机构作出维持具体通讯行政行为决定的条件是:具体通讯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正当,内容适当。衡量事实清楚与否,应当主要看主要事实是否清楚,假如主要事实清楚,并有足够的相应证据,就应当认定事实清楚。例如,判定“网间通讯严重不畅”的标准,是网间接通率(应答试呼比)低于20%,以及用户有明显感知的时延、断话、杂音等情况。
证据确凿是指证实具体通讯行政行为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是确定的。例如,确定网间通讯严重不畅,接通率(应答试呼比)低于20%,应通过正当手段取得有关证据,以证实具体通讯行政行为的正当与适当,例如通过视听资料对用户使用的电话号码进行拨叫,记录应答试呼比。
适用依据正确是指具体通讯行政行为是正确地适用了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或具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由于通讯行政治理涉及很多通讯技术和业务规范,因此,通讯行政机关在作出某种具体的通讯行政行为时,应首先依照有关通讯业务的规定,对治理相对人的行为作出正确的判定后,方可适用有关依据作出处理。例如判定治理相对人双方(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经营者)是否按有关规定签定互联互通协议,应根据《公用电信网间互联治理规定》查明双方签定的互联协议的主要内容是否包括:签订协议的依据、互联工程进度时间表、互通的业务、互联技术方案(包括互联点的设置、互联点两侧的设备设置、拨号方式、路由组织、中继容量,以及信令、计费、同步、传输质量等)、与互联有关的功能及通讯设施的提供、与互联相关的设备配置、互联用度的分摊、互联后的网络治理(包括互联双方维护范围、网间通讯质量相互通报制度、网间通讯障碍处理制度、网间通讯重大障碍报告制度、网间通讯应急方案等)、网间结算、违约责任等。互联协议是要式合同,双方必须按《公用电信网间互联治理规定》的内容执行。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http://www.nseac.com) 关于程序正当是指作出具体通讯行政行为的时间、地点、形式、权限等符正当律和通讯行政机关运作的有关规定。内容适当是指具体通讯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和符合普遍承认的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