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定的界限及适用律毕业论文(10)
2017-10-26 06:26
导读:有关持有型犯罪的法律规范,是在我国刑事法逐步完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1979年制定《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设有私躲枪支、弹药的犯罪规定,应属持
有关持有型犯罪的法律规范,是在我国刑事法逐步完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1979年制定《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设有私躲枪支、弹药的犯罪规定,应属持有型犯罪的一种类型。1988年全国人大关于惩办贪污贿赂犯罪的决定,设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而在1997年修改刑法时,将该罪的规定修订吸收于刑法中。1997年刑法除了持有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的犯罪规定外,还同时确立非法持有***、非法持有伪造的货币、非法持有国家尽密、机密文件、资料或其他物品、非法持有毒品、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幼苗罪等。持有型犯罪具有比较特殊的行为特征,有的学者以为是独立于作为犯罪、不作为犯罪的第三种犯罪类型。(44)这类犯罪的确立,被以为体现了刑事法的相对模糊性。(45)
持有型犯罪的确立,为我国证据法和证据法研究提出了新的课题。(46)本文所要回答的,是其中的推定与证实责任题目。 第一,持有型犯罪中控方承担的证实责任包括哪些内容。
有的学者以为,持有型犯罪的法律规定降低和转移了本应由控方承担的证实责任。控方只需对基础事实进行证实,所谓基础事实,就是嫌疑人非法持有违禁品或一定数额财产的事实。除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如刑法第172条关于持有伪造货币罪的明知规定),控方不需要对嫌疑人的明知等主观要件事实予以证实。
笔者以为,根据无罪推定的原则以及证据法的举证法理,控方应当对犯罪构成要件的全部事实承担证实责任,但法律规定证实责任颠倒或转移的除外。对持有型犯罪的证实亦同。控方应当证实客观要件事实,也有责任证实主观要件事实。不过证实的方式有所区别。对于客观要件事实,持有型犯罪只需证实两方面的具体要件事实。其一是嫌疑人持有犯罪对象(违禁品或财产)的事实。所谓“持有”(possession),是指实际的控制支配。控方必须证实嫌疑人能够对该对象进行实际的控制支配。其二是嫌疑人非正当持有的事实。即嫌疑人的持有没有正当的根据。如嫌疑人持有的巨额财产明显超过其正当收进,因此没有正当持有根据;又如持有枪支、弹药、毒品、***等,不是依法配给或保管的。
除了客观要件事实,控方还应当对嫌疑人的主观要件事实进行证实。我国刑法中的持有型犯罪均为故意犯罪,这一点应无疑义。然而,有的学者以为持有型犯罪除刑法第172条对“明知”做出特别规定的外,其余均属“严格责任犯罪”,只要证实持有就无需证实其是否具有主观故意,其刑事责任即成立。(47)这一观点显然不适当地加重了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也不符合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应当以为,刑法第172条明确规定“明知”及其内容,只是由于伪造的货币与枪支、弹药、***文件等对象不同,为了能够流通,伪造币通常与真币在表面上差别不大,持有伪造货币,既可能“明知”,也可能不知,因此刑法在犯罪构成上为了区别罪与非罪夸大了该罪的“明知”要素。这一规定并不意味着只要求该罪应为“明知”,而其余未规定的就不须具备“明知”条件。就如其他尽大多数故意犯罪条款,并未明确规定“明知”,但“明知”即犯罪故意的熟悉因素仍然是构成犯罪的主观要件内容一样,而真正值得讨论的题目,是控方是否在每一案件中负有举证证实被告“明知”的责任。
笔者以为,控方承担犯罪构成主观要件的证实责任,是控方承担证实责任的基本内容之一,这一责任除法律做出特别的例外规定外,不得随意进行卸除和转移。因此,对持有型犯罪,控方仍然应当承担证实嫌疑人犯罪故意尤其是“明知”的责任。不过,具体的证实方式可以视案件情况而定。例如,通常情况下,可以通过嫌疑人非法持有的时间、具体的方式方法等判定其明知,而不需要专门举证证实其主观方面。这一点在其他案件的“明知”证实中也适用。由于,主观意识和意志因素会通过行为使其外化,而外化的客观行为即成为判定主观要件内容的根据,尤其是在嫌疑人就主观要件事实为自己辩护的情况下。但是,假如被告方提出不“明知”,控方则应就其明知题目举证,并承担说服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