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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定的界限及适用律毕业论文(2)

2017-10-26 06:26
导读:三是将刑事司法解释中的一些事实认定规范尤其是主观要件认定规范作为推定规范,但缺乏必要的分析鉴别。鉴于司法实践中,对某些犯罪性质的确认尤其

  三是将刑事司法解释中的一些事实认定规范尤其是主观要件认定规范作为推定规范,但缺乏必要的分析鉴别。鉴于司法实践中,对某些犯罪性质的确认尤其是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难度较大,最高法院在其司法解释以及与有关部分联合下达的一些规范性文件中,规定了某些犯罪及某些犯罪的主观要件的认定条件。如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题目的解释》、《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题目的解释》,以及最高法院与其他机关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题目的意见》等文件中的相关规定。有些学者将这些规定均视为推定规范,以为符合文件规定的条件的,应当推定为构成犯罪或推定其具备犯罪的主观要件,如故意、明知、目的等。然而,为什么这些规定属于推定,却缺乏分析论证。
  还值得留意的是,由于对推定的理解错误,导致我国所确认的某些联合国重要法律文件的中文文本,在相关词语的翻译上发生错误而且经常被错误引用。
  回结起来,在推定的概念和使用上,主要有以下几个题目需要认真研究和深进辨析:
  其一是何谓推定,推定与证实,尤其是与采用间接证据证实的区别何在;
  其二是何谓“事实推定”,这一概念有无存在意义,我国刑事诉讼中能否答应“事实推定”;
  其三是我国刑事立法、司法解释文件中有哪些推定规范,如何适用;
  其四是在我国创制推定规范有何要求,除立法创制外,最高法院有无创制权,假如创制,应当遵循哪些原则与规范。
  笔者以为,目前存在的混淆和误用推定的情况,使我们不仅不能在理论上阐明推定的概念和机制,而且难以有效地将推定机制运用于刑事诉讼实践。笔者尝试对以上题目做一探讨,以期有助于刑事推定的界定、规制与运用。 二、推定的概念以及推定与推论的区别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作甚推定,这一题目是推定理论和制度的出发点,是推定理论必须首先解决的基本题目,并直接关系到推定制度的公道建构和运用。
  推定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术语,固然在不同的语言系统中使用不同词汇表达,然而,各主要的法律体系(证据法体系)都承认推定是一种有效的事实认定机制,而且承认相同或类似的适用方法,从而使推定成为一种具有普遍性的证据法制度。这一点通过不同法律体系中的专家对推定的界定即可说明。《布莱克法律辞典》的定义是:“推定是一个立法或司法上的法律规则,是一种根据既定事实得出推定事实的法律规则,推定是在缺乏其他证实方法时所使用的一种根据已知证据作出确定性推断的一种法律设计。推定是依法从已知事实或诉讼中确定的事实出发所作出的假定。”⑼《牛津法律大辞典》所下定义为:“推定,在证据法中,指从其他已经确定的事实必然或可以推断出的事实推论或结论。”⑽日本田口守一教授称:“推定是从A事实(条件事实)推认B事实(推定事实)。B事实难以证实时,可以用比较轻易证实的A事实推认B事实的存在。”⑾而根据《法国民法典》第1349条规定:“推定系指法律或司法官依据已知之事实推断未知之事实所得的结果”。
  从以上所引大致可以确定,作为一种法律术语的推定,一般被解释为根据已知事实得出推定事实的法律机制与规则。推定是法院和评论者用来描述一种事实认定规则的术语,推定的意义,就是“在一个已证实的事实A——导致推定的事实,和在另一个推定的事实B之间创设一种特定法律关系。”⑿
  在论证推定机制时,人们一般确认以下三点:一是推定依靠于一个或一批基础性事实,正是根据这些基础性事实,得出推定的事实结论,例如国家工作职员持有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这一基础事实导致对其来源非法的推定。二是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的联系是建立在经验基础上的逻辑联系,因此经验法则和逻辑法则是推定运用的基本法则。⒀亦如前例,认定财产非法的根据是人们在特定情况下对国家工作职员巨额财产来源非法的经验性熟悉,而认定其非法的过程,采用了逻辑推理以及证伪法。三是推定事实只有在缺乏有效反证的情况下方成立。⒁这是由于证据法意义上的推定,其适用的条件条件是答应对方反驳,只有在对方不能提出证据进行有效反驳的情况下,推定事实才能成立。如公诉方证实某国家工作职员持有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形成推定之基础,假如被告不能公道解释财产的正当来源,来源非法的推定即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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