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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定的界限及适用律毕业论文(8)

2017-10-26 06:26
导读:对此,有人也许会辩解说,在事实推定中降低证实标准,也只是降低某些事实要素的证实标准,如对主观方面的事实,包括明知、目的、预谋、共谋等,在

  对此,有人也许会辩解说,在事实推定中降低证实标准,也只是降低某些事实要素的证实标准,如对主观方面的事实,包括明知、目的、预谋、共谋等,在实践中难以证实,因此可以降低证实标准,实行事实推定。这种主张的提出者往往引出重要的国际法律文件如联合国打击犯罪两公约作为依据。一是《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根据中文文本,公约第5条的题目是,“参加有组织犯罪团体行为的刑事定罪”,其中第2,款规定:“本条第一款所指的明知、故意、目标、目的或约定可以从客观实际情况推定。”(第6条第2款f项也有同样的规定)二是《联合国反***公约》。根据中文文本,公约第28条规定,“根据本公约确立的犯罪所需具备的明知、故意或者目的等要素,可以根据客观实际情况予以推定。”(34)既然联合国打击犯罪两公约是约束各签字国包括我国的有效法律文件,这当然可以作为支持“事实推定”的重要依据。这样的论据看来十分有力。
  然而,笔者以为,这种答应法官对犯罪构成的部分事实进行推定,以降低证实标准或转移证实责任推定的观点仍然不能成立。由于,证实标准设定所针对的事实,是案件的定罪事实,即影响构成犯罪的全部要件事实。而犯罪的主观方面的事实,也属要件事实,假如其证实未能达到排除公道怀疑的程度,那么,其定罪就未能达到证实标准。这在诉讼法和证实法理论上应当是十分清楚的。(35)因此,无罪推定原则以及关于证实责任、证实标准的法律规定,适用于全部要件事实的证实,除非因特殊的政策性原因等,由立法对个别犯罪的证实进行特别调整。
  同时还需要指出,排除公道怀疑的证实标准(包括“内心确信”标准或“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并不是一个没有任何弹性的标准,在这个标准之下,客观行为的证实度较之主观要件事实的证实度更高,而后者略低,这应当是司法现实主义所承认的。然而,我们不能以某些案件主观要件证实要求略低于客观要件事实,就以为是推定,由于推定是一种特殊的法律机制,其应用总是触及正当性与公民权利这两个敏感题目,因此必须依法确认,不能随机和随意地进行。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编辑发布)
  至于不少论述推定文章所引联合国的两个文件中规定的所谓“推定”条款,笔者经核对原件,以为是译者误译,引者误引,以致以谣传讹,导致普遍的误解。根据从联合国网站下载的《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英文文本,第5条第2款的规定是:“The knowledge,intent,aim,purpose or agreement referred to in paragraph 1 of this article may be inferred from objective factual circumstances.”请留意,这里的用语是“infer”,而非“presume”,因此应当译为“推论”,而非“推定”。第6条第2款f项的规定以及《联合国反***公约》第28条的规定亦同,也是使用“infer”,而未用“presume”。可见,联合国相关文件并未规定可以对这些犯罪的主观方面适用推定机制,而是要求在没有被告供述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客观实际情况做出有关的推论即判定。这里的关键在于,假如是用“推定”,则导致证实责任转移,即由被告承担相关事实证实责任,假如不能证实,则推定其具备相关构成要件事实。而且适用“推定”,还会导致降低证实要求,包括降低证实充分性的要求以及不适用“排除公道怀疑”的较高证实标准。但从立法背景和有关文本解释看,这两个国际法律文件并没有转移证实责任和降低证实标准的要求,因此不使用“推定”(presume)而使用“推论”(infer)一词。而且文本中规定做出推论的基础是客观的事实情况(objective factual circumstances),如前所述,这是对推论的要求,而非作为“推定”条件的某一个或某几个事实构成的基础事实(basic fact or basic facts)。鉴于推定与推论是两种不同的证实机制,存在原则性的区别,建议有关部分对相关中文文本进行修改,并提请联合国有关机构在中文文本制作中留意这一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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