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定的界限及适用律毕业论文(12)
2017-10-26 06:26
导读:在证实责任题目阐述后,推定题目就比较轻易说明。在无罪推定原则之下,对公民做有罪推定必须十分慎重,必须有法律依据。在刑事诉讼中的有罪推定,
在证实责任题目阐述后,推定题目就比较轻易说明。在无罪推定原则之下,对公民做有罪推定必须十分慎重,必须有法律依据。在刑事诉讼中的有罪推定,通常情况下是证实责任转移后,被告方不能有效履行其证实责任而产生不利法律后果的逻辑管道。
在我国现行刑法中,只有第282条第2款非法持有国家尽密、机密文件、资料或其他物品以及第395条第1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这两种罪的法律规定中,存在推定规范。其他持有型犯罪不存在推定规范,在司法实践中对要件事实不得进行推定。 五、刑事司法解释中的推定
我国的刑事司法解释中是否设有推定,哪些属于推定,应当说这是一个言之未明而且缺乏研究因此并无定论的题目。之所以司法解释言之未明,笔者以为主要原因有三:一是因无罪推定原则以及控方承担证实责任这一基本原理的影响,创设(有罪的)推定总是存在一个正当性题目,这是一个敏感题目,因此有关机关不便擅言设立推定。二是由于在中国的法律体制中,司法解释有一种特殊的功能。它不属于立法,但又能解释立法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充实立法。推定涉及诉讼利益分配,本应由法律设定,但最高法院能否根据司法实际需要通过司法解释设立某些推定,这是法律体系中不够明确的题目,因此,有关机关在用语和规范解释上采取了一种比较谨慎的态度。三是由于推定的概念仍需要解释,哪些是推定规范哪些不是,应当说有关机关和职员也存在一个“拿不准”的题目。因此,目前的刑事司法解释中,均未使用“推定”的说法。
有学者以为,最高法院及有关部分就有关犯罪的明知、目的及性质认定的规范,属于推定规范,如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题目的解释》、《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题目的解释》,以及最高法院与其他机关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题目的意见》等文件中的相关规定。(51)笔者不赞同这种缺乏分析缺乏论证的看法,以为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具有不同的规范性质,通过分析其规范法理,大致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编辑发布)
第一种情况,为便于司法操纵,对定罪规格做出规定。
最高法院于1996年12月发布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题目的解释》第2条第3款规定:“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
(一)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采取下列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并造成较大损失的:
(1)虚构主体;
(2)冒用他人名义;
(3)使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单据、先容信、印章或者其他证实文件的;
(4)隐瞒***,使用明知不能兑现的票据或者其他结算凭证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
(5)隐瞒***,使用明知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抵押物、债权文书等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
(6)使用其他欺骗手段使对方交付款、物的。
(二)合同签订后携带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支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
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逃跑的;
(三)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支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
(四)使用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支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
(五)隐匿合同货物、货款、预支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拒不返还的;
(六)合同签订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全部货物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双方另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货款的。”
“自由心证”,即根据经验对证据能否证实某一事实做出自由评价;是现代诉讼制度中证实力评断的一般原则,因此通常无需通过法律或司法解释对这种判定进行规制。而最高法院就合同诈骗罪的证据事实判定做出上述规定,是由于合同诈骗罪的认定,尤其是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的确认,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疑难。最高法院基于实际题目,总结实践经验,区别不同情况,选择上述六种作为认定理由,其目的是指导法官判案实践,同一司法熟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