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应用 | 古代文学 | 市场营销 | 生命科学 | 交通物流 | 财务管理 | 历史学 | 毕业 | 哲学 | 政治 | 财税 | 经济 | 金融 | 审计 | 法学 | 护理学 | 国际经济与贸易
计算机软件 | 新闻传播 | 电子商务 | 土木工程 | 临床医学 | 旅游管理 | 建筑学 | 文学 | 化学 | 数学 | 物理 | 地理 | 理工 | 生命 | 文化 | 企业管理 | 电子信息工程
计算机网络 | 语言文学 | 信息安全 | 工程力学 | 工商管理 | 经济管理 | 计算机 | 机电 | 材料 | 医学 | 药学 | 会计 | 硕士 | 法律 | MBA
现当代文学 | 英美文学 | 通讯工程 | 网络工程 | 行政管理 | 公共管理 | 自动化 | 艺术 | 音乐 | 舞蹈 | 美术 | 本科 | 教育 | 英语 |

推定的界限及适用律毕业论文(4)

2017-10-26 06:26
导读:其二,推定具有“法定证据”的制度特征,而推断具有“自由心证”的制度特征。推定与推论都可能碰到反对证据,但二者不同的是,推定的反对证据一旦

  其二,推定具有“法定证据”的制度特征,而推断具有“自由心证”的制度特征。推定与推论都可能碰到反对证据,但二者不同的是,推定的反对证据一旦确认,该推定就如气泡爆裂,不再发生效力;而推断则不然,固然反对证据成立,但仍需综合考量案件证据情况,斟酌支持推断事实的证据是否能够压倒反对证据,从而达到证实标准。
  推定的依据限于特定的基础事实,而推论则可以从相关的全部事实中进行推论得出结论。比如,推定财产来源非法的情况下,假如被告人公道说明财产来源,则推定不再发生效力。反之,在推论即证实的过程中,固然被告人对指控事实提出反证而且该反证未被证伪,但并不意味着该事实推论当然失效,法官应当斟酌全案证据,衡量彼此证据的强弱以及其间的矛盾是否能够被克服、被公道解释或者被容忍,⒇然后确定推论是否继续成立。
  这一特征也说明推定与推断的另一区别,即推定的假定性较强而稳定性不够(如随时可能爆裂的气泡),而推断所得出的事实结论相对稳定,抗反证的能力较强。
  其三,推定转移了证实责任,(21)而推论并未转移证实责任。根据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301条的规定,推定的法律效果,是使出示证据的责任由提出推定的一方转移到该推定对其不利一方当事人身上。由于推定首先是一种假定,它成立并得以维系的条件是不利后果的承受方未能提供必要的反证。推定机制需要转移证实责任是建立该机制的必然要求。由于在证实机制以外建立推定机制是出于公共政策、公平性和便利性的考虑,它有两方面的制度根据,一方面,是减轻推定提出一方的证实负担,这种减轻是通过转移证实负担到对方来实现的。这就使得某些事实对于推定提出一方而言比较便于认定。这是推定机制建立的主要理由。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避免推定的错误,从而兼顾了推定的不利后果承受方的利益。由于这里为其提供了反驳的法定机会与条件,推定的成立,也取决于对方能否有效地反驳。推定机制转移证实责任,在法律中可以使用“责令说明”这类着眼于行为要求的昭示性规定,也可以采用“未能说明”、“未能提供”等着眼于法律后果的隐含性规定。而推论与推定不同,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推论由提出该推论的一方进行证实,不能转移证实责任。 您可以访问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查看更多相关的文章。
  其四,推定确立了事实认定义务,而推论则没有这种义务。推定与推论同样需在事实A(基础事实)与B事实(认定事实)之间达成一种关系,在基础事实已经获得的情况下,如系推定,就必须认定推定事实的存在。例如,只要发现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包括未予说明正当来源),司法机关就应当认定来源非法并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而推论则不同,固然基础事实成立,但仍答应司法机关斟酌处理,可以认定,也可以不认定,应视具体的事实与证据情况来确定是否认定某一事实。例如,在一有非法经营行为的嫌疑人家中查出巨额财产,而其持有人对其来源的正当性未作公道解释,此时是否将其作为非法经营所获财产认定,应视案件的证据情况进行推断。假如能够根据证据公道判定系非法经营财产,即可作出确认,如达不到这一要求,则不能认定。
  其五,推定是法律题目,推论是事实题目,二者在诉讼中的意义和性质不同。推论是对事实的判定,属于事实题目。而推定是以法律的适用为条件,既为事实题目,也为法律题目,由于推定是依法“拟制”事实,因此其本质应为法律题目。如我国台湾地区学者陈祐治解释美国佛罗里达州证据法第301条时称:“可反驳推定,如未被反证推翻,其于诉讼上之效果,固与事实之推论(inference)无异,惟推论与推定,两者本质,截然不同,不能不予以究明。所谓推论,系指事实发见者(fact-finder,指陪审员),从已经发见之事实或一些事实之存在,或从诉讼中以其他方式以为业经成立之事实,本于自己之裁量权(a deduction of fact that the fact-finder,in his discretion),按照逻辑推理之方法,演绎出之事实***。在陪审制度之下,推论纯属事实题目(matter of fact),推论之是非、对错,尽非法律审所得置喙。但推定则不然,推定事实之存在,系法律所拟制,其中自然涉及法律适用,本质上属于法律题目(matter of law),法律适用之是非、对错,当然属于法律审审究之范畴。”(22)
上一篇:关于抢夺罪和抢劫罪区分律毕业论文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