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定的界限及适用律毕业论文(3)
2017-10-26 06:26
导读:然而,通常对推定所作的概念界定与要素分析似乎存在一个题目,就是没有说明或者没有清楚地说明推定的特质乃至本质。推定确实要在已知事实(基础事
然而,通常对推定所作的概念界定与要素分析似乎存在一个题目,就是没有说明或者没有清楚地说明推定的特质乃至本质。推定确实要在已知事实(基础事实)和待证事实(推定事实)之间创设一种逻辑联系和法律关系,然而,一般的非推定性事实判定过程即证实过程难道不也是意在创设由证据证实的已知事实与待证事实之间的联系吗?推定机制中被人们普遍确认并在各种论著中表述的上述三项要素,似乎也未清楚表现出推定与证实的区别,由于证实过程也具备这些要素——如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的规定,证据是能够证实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因此,证实过程就是用已查清的证据事实来确认待证事实;证实的基本法则是经验法则和逻辑法则,这是不争的学理;在证实过程中,只有在有效反证缺乏或不能成立的情况下被证实的事实才能成立,反之,假如对方提出有力的辩护证据,如指控实行犯的案件中被告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据,由控方证实体系所支持的指控事实就无法成立。
这里所说的证实,主要是指以间接证据进行的证实,由于在这一过程中才存在一个推论即推理的过程,因此而区别于采用直接证据直接反映事实情况的证实过程。也就是说,这里的证据事实,是就“可以据以引申推论其他之事实而言,”“是以采用及判定证据,在内部意识作用上,推论为不可或缺之程序。”⒂而以直接证据证实,则是以“观察报告”的方式直接说明案件主要事实(刑事案件中何人犯何罪),不需要“演绎之推论”,因此而不同于推定的事实认定过程。由此可见,需要厘清的所谓推定与证实的区别,是指推定与普通证实过程中推论的区别,在法律
英语中,即为“presumption”和“inference”的区别。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编辑发布) 推论是通过间接证据进行推理获得事实的结论。美国学者丹尼尔·摩曼(Daniel Morman)引用一个案件的法院判决指出,“推论(inference)一词有两重含义,第一,它描述没有直接证据时从先期获得的被接受的事实中得到的东西;第二,它提及事实审理者的事实结论,是在答应的情况下由充分的间接证据(情况证据)所推出。”⒃推定(即可反驳的推定)与推论有一些重要的相同之处。亦如美国学者乔治·S·耶尔姆斯指出,“可反驳的推定与推论都面临共同的情形:证实某一事实是间接的,是通过建立其他事实以支持推定事实或推论事实存在的方式来实现事实认定。”但他同时指出,“在这个似乎简单的命题平静的表面之下,法律的这个领域已经发展为混淆和不可猜测的状态,很少法律概念会有这样大的混乱。”⒄那么,比较于推论(证实),推定的特殊性是什么?笔者将其概括为以下五点。其中前面三点,属于证实机制上的区别,称为“内在的区别”;后面两点,属于法律效果上的不同,称为“外在的区别”。
其一,推定因其具有一定程度的“推测与假定性”而降低了证实要求,而推论则必须符合证实充分性的一般要求。依靠间接证据进行推论,是事实证实并获得心证的一种路径,因此它完全建立在经验与逻辑之上,只考虑证据事实因素,必须达到法定的或约定的(实践中约定俗成并通行的)证实要求。在刑事证实中,这个要求就是对犯罪事实证实达到“排除公道怀疑”,或者用我们的表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推定建立的基础也是经验与逻辑,但它是获得事实结论的一种比较便捷的方式。运用时不仅考虑经验与逻辑,也同时考虑其他因素,如社会政策、公平性、便利性以及程序方便等。从这个意义上讲,这些非证据事实因素参与,使证实要求降低。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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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分析,推定机制中的事实认定过程,区别于证实,具有三个方面的特点:第一,在证据的量上推定较之(推论)证实要求较低。假如是证实,证据充分的要求包含对证据量的要求,即为了实现证据间的相互印证从而形成稳固的证实构造要求有一定数目的证据;但推定则没有这种充分性的要求。由于推定事实成立的条件是基础证据的存在,而基础证据既可以是一批证据,也可以是单个的证据。第二,在证实的内容上,推论实行的是具体证实和完整证实,而推定实行的是不具体证实和简略证实。例如,要证实某人的犯罪,必须证实这一犯罪发生的“六何”要素,即“何时、何地、何人、何事、何原因、何结果”,这是一个具体的证实,是对要件事实的全面证实。而推定犯罪则不同,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不需要证实实施这一财产犯罪的具体行为要素,即这些财产的具体来源情况不须证实,只要求证实行为人持有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即可推定为来源非法并成立犯罪。第三,在证实的质上,即达到证实标准的题目上,推定要求较低而推论要求较高。在刑事诉讼中,前者无需达到排除公道怀疑的程度,⒆而后者则必须达到这一标准。假如将推定的证实要求包括其盖然性标准等同于一般证实,推定机制的建立就失往了意义。由于设立推定就是为了克服证实的困难,打破事实真伪不明的僵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