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乡村体制整体改革研究——对徐勇教授“县政(18)
2015-03-04 01:11
导读:第三步,建立县政。如果“乡派”,则不仅必须实行“县政”,而且要强化对县政本身的约束力量。县政乡派可以造成一种强有力的行政性力量,这种强有
第三步,建立县政。如果“乡派”,则不仅必须实行“县政”,而且要强化对县政本身的约束力量。县政乡派可以造成一种强有力的行政性力量,这种强有力的行政力量介入村庄,通过弥补村民自治制度的缺陷,使村庄基本公共物品的供给及村庄建设都有了保障。但是,这种自上而下强力介入村庄的行政性力量容易凭借自身的行政强力来谋取私利。因此就必须对县政乡派予以强有力的监督约束。
第四步,改造县政。监督约束具有强势行政能力的“县政乡派”组织,传统的办法难以奏效。具体地说,村民自治乃至农民协会的办法,无法从体制外有效监督县乡行政,原因很简单,县乡行政是高度组织起来的,而农民是高度分散的。高度组织起来的县乡村行政有足够的办法收买由农民选举出来村干部及农民协会负责人站在县乡一边。过去的经验也证明,自上而下监督约束县乡行政的办法也难奏效。
因此,监督县乡行政的办法只能从县乡民主方面即从县乡体制内部来解决。相对来说,改造“县政”负面后果较少(参见前述讨论),其主要办法是强化县级人大职能,一是强调县级人大代表之竞争性选举,二是由县级人大选举产生县级行政领导人,三是强化县级人大对县级财政和重大事项的决策权。
如此,即建造出一个整体的县政乡派村治的县乡村行政体制框架。
注释:[1]此方面的讨论参见贺雪峰“秩序与县乡村体制”,尤其是第一,第二两节。
[2]分别是徐勇:“县政、乡派、村治:乡村治理的结构性改革”,《江苏》2002年第2期:“乡村治理结构改革的走向——强村、精乡、简县”,《战略与管理》2003年第4期。
[3]参见沈延生:村政的兴衰与重建,《战略与管理》2002年第6期;沈延生、张守礼:自治抑或行政:乡治的回顾与展望,《中国农村》2002年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4]参见沈延生:“自治抑或行政:中国乡治的回顾与展望”,《中国农村研究》2002年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84-85页。
[5]参见于建嵘“乡镇自治:根据和路径”,《战略与管理》2002年第6期。
[6]吴理财:“中国大陆乡镇政府何去何从”,《二十一世纪》2003年第4期。
[7]于鸣超:《战略与管理》2002年第1期。
[8]沈延生:“自治抑或行政”,《中国农村研究》2002年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82页。
[9]参见贺雪峰:“乡村秩序与县乡村体制”。